本报讯福建龙岩的吴某买了一套房,等到交房时,却被开发商告知,要想拿钥匙和房产证,须先交物业管理费。日前,吴某向新罗区法院提起诉讼。
2003年,吴某在新罗区曹溪镇政府边上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定2003年10月1日为房屋的交付时间,可过了两年多,吴某还没拿到房屋的钥匙。吴某多次与房地产公司交涉,房地产公司却称,要想拿房屋的钥匙和房产证,吴某须先交物业管理费。吴某认为房产商的行为属侵权,遂向新罗区法院提起诉讼,以房地产公司无正当理由延迟交房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并赔偿相关违约金。
法院认为,以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交付房屋的前置条件,并无法律依据。在无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应属违约行为。新罗区法院日前对该案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合同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补偿费2.2万元。
(陈立烽 陈碧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