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患病流浪者,或可利用慈善组织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5-31 1:06:02 ·来源:新京报
5月27日晚,一位流浪者被长沙市一位派出所民警送到芙蓉区救助管理站,救助站认为流浪者是危重病人,按照要求,应先送到就近的医院救治,然后再来救助站接受救助。 这位民警通过110联络到120,但120救护车到来后,却没有将病人送到医院,而是抛下流浪汉离去。这个被抛弃在救助站门前的流浪汉于次日凌晨死亡。(5月29日《潇湘晨报》)
这样的事并非个案。去年5月17日,西安市急救中心接到该市新城广场一名流浪汉晕倒路旁的呼救后,派西安市第一医院急救站工作人员前往救治。然而,120急救车“敷衍出场不作为”,两位工作人员留下一句“活着呢”就走了,30分钟后,该“流浪汉”死亡。(2005年5月27日《人民日报》)去年6月30日,一名流浪病人被福州市公安局110出警人员送到福州市救助站,救助站拒绝接受,被弃放在救助站大门口,直到第二天才被发现。据统计,自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到出事时,仅福州市像这样被弃的流浪病人已经达28人。(2005年7月25日新华网)
出现流浪人员被遗弃在救助站、或120见死不救这类现象,首先是救助站、120、或者医院等部门工作人员缺乏职业伦理,缺乏基本的同情与怜悯之心,而对现有医疗、救助机构拒绝承担自身责任,也缺乏明确而严厉的惩罚措施。如何养成职业伦理,如何激励工作人员承担责任,是一个重大挑战。
当然,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责任心的匮乏,倒也不完全因为这些人员心肠冷酷,而是与制度不健全有极大关系。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这些机构面临严格的财务约束。救助站、急救中心、医院、派出所互相推诿,其实是在躲避财务责任:救治病人是需要花钱的,谁来承担这笔费用?
应当说,这些机构也都是资金非常短缺的机构,像急救中心、医院还有自负盈亏的任务,更是不敢过于慷慨,否则将背上无人偿还的债务。至于相关规章,尽管规定了先救治再救助这样看似很人道的条文,但却没有明确说明,救治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其结果就是每个机构都在推诿。
因此,人们曾经多次呼吁,政府应当拨出专款,用于救治这些流浪危重病人。比如,西安在发生急救车“敷衍出场”、“流浪汉”无治而亡事件之后,曾讨论过一项方案,属于无主病人的,应及时送到定点医院就治,医院则持相关单据到民政局报销。
但对此类救治活动,恐怕不应完全寄希望于政府拨款。
因为政府拨款相对需求来说,始终有限。每个地方政府都倾向于缩小这方面的开支,毕竟,那些流浪人员很可能不是本地人。更重要的是,即使政府有拨款,相关机构工作人员也未必能够为那些病人提供人性化的服务与临终关怀。
事实上,任何城市都可能发生流浪汉重病、无主病人死亡之类的事情。古代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方案是民间的,即民间慈善机构或相关组织出资、出人为流浪病人治病、埋葬无主死者。今天,也不妨恢复这样的传统。政府可以在每个城市扶植成立一两个专业的慈善组织,通过募捐筹集资金、通过召集志愿者组织人力,救治流浪病人,为危重流浪病人提供临终关怀。这类民间慈善性组织不仅可以为那些流浪人员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更可以提供某些精神的支持,这种精神慰藉可能是那些流浪病人更为需要的,而这是政府机构很难提供的。当然,在这类机构没有成立或者没有募集到充足的资金之前,救助的义务非政府莫属。
秋风(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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