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律师白钰镳日前做出了一个让业界人士争议的举动:身为一个死刑犯的辩护律师,他向公证机关提出向一个关键证人取证时进行公证。公证机关表示不予支持。
白钰镳是黔江光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的当事人名叫冯政,酉阳县酉酬镇村民,去年3月因涉嫌杀害他的妻子而被捕。 今年元月,市四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冯政于去年3月在酉阳一处修筑公路的工地上,将妻子推下路边10多米高的河坎,致其死亡。公诉机关举示了一个守夜人的证词。该证词表明,这个守夜人听到了两人的争吵,并听到有女人喊“救命”。
冯政极力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称两人只是发生争吵,妻子是自己失足摔下去的。白钰镳律师为冯政作无罪辩护。市四中院于今年2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冯政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冯政向市高院提出上诉。
今年4月,白律师从委托人家属口中得知,那个守夜人的说法发生改变,他称案发当晚他离现场较远,而且新的说法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词大相径庭。白钰镳决定到案发现场取证。由于这个证据十分关键,为了避免触犯刑法第306条,白钰镳决定请公证员对自己提取证词的行为进行公证。但是,酉阳县公证处拒绝了他的请求。
昨日,酉阳县公证处一位姓杨的公证员在解释原因时表示,刑事案件有专门的刑事侦破机关进行取证,即使是律师取证也要得到法院的认可。另外,律师取证行为本身就是合法的,可以得到保障的。因此,他们在经过研究后,正式拒绝了白律师的请求。
由于公证机关对自己的请求不予支持,白律师在酉阳县请了一名摄影师,对自己的取证过程进行全程录像。事后,他将取得的证据交到了市高院。
昨日,市公证处副主任袁野表示,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取证是否可以公证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不强。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有刑事侦破机关负责取证,而公证行为主要接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刁太国认为,法律赋予了律师调查的权利,大可不必去公证。他建议,刑辩律师发现证据与控方意见有重大差异时,可提请法庭调查,或者让证人出庭作证。
虽然请求公证遭到拒绝,但白钰镳并没有灰心。他表示,作为律师的他并不想走“歪门邪道”,他希望别人来监督他,他想“在阳光下工作”。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杨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