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监会日前首次向社会发布了2006年第1号、第2号专项监管报告。报告在详细披露电力体制改革在实施厂网分开后取得进展的同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
第1号专项监管报告————《〈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推行情况监督检查报告》对电力企业两个范本推行情况进行了系统总结。 报告称,两个范本推行取得了较大进展。截至2005年8月底,全国网省级调度电厂《购售电合同》应签835份,实签622份,签约率74%;《并网调度协议》应签850份,实签833份,签约率98%。
检查发现,两个范本推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除南方及华中区域外,大部分地区的电力企业尚未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已签的《合同》和《协议》;部分合同厂网权责不对等,要求电厂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较多,而要求电网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则相对较少,还有个别电网企业单方面决定合同上网电量等。
2号监管报告《电力“三公”调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报告》对电力调度机构执行“三公”调度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报告指出,厂网分开以来,全国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能够按照《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要求和本企业的具体规定,开展“三公”调度工作,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
目前“三公”调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电力调度机构尚未按照《办法》要求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三公”调度情况;二是目前由电网企业牵头召开,发电企业参加的“厂网联席会议制度”有待健全和规范;三是调度信息发布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公布的信息量相对较少;四是电力企业对“三公”调度的标准认识还不统一。
同时,电监会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意见:一是落实《办法》规定的“三公”调度报告制度。电力调度机构要及时上报“三公”调度信息,及时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配合完善和规范厂网联席会议制度。二是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电力调度机构要创造条件进一步扩大信息量,丰富信息发布形式,缩短信息发布的周期。电网企业组织的跨区域跨省交易相关信息,应及时予以披露。(来源:经济日报 记者 谢然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