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是在中国,全世界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跨国并购,这使得世界各国的监管机构对此极为关注,各国纷纷制定有关法律对其不当行为进行约束。
美国等西方国家对重要行业的跨国并购一直实行严格的管制,包括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审查程序,实行积极有效的行政和法律干预等。 可以说,美国是全球第一个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国家。
美国的并购法规体系主要由两部分法规组成:一是国会规制并购行为的法律,二是政府规制并购的行为准则。美国在上世纪30年代就制定了《反托拉斯法》,还设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重要行业的跨国并购进行评估和审查。从我国联想集团并购IBM的PC业务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以及中海油并购美国尤尼科石油公司、海尔并购美泰公司等均因美国政府干预而失败的事例可以看出,一直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美国,对重点行业的并购和垄断也实行了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为保护本国的产业而建立有关限制性措施,给跨国公司对其并购造成困难。
德国《公司法》规定跨国收购中,当一个人收购德国公司25%或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当收购产生并加强市场控制地位时,这种收购将被禁止。
韩国已经出台帮助国内企业抵御外资恶意收购的新规则。这项在2005年3月份生效的新规则规定,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投资者,在公开控制公司经营权的意向后,5日内不得行使投票权且不得继续购入股票。韩国公司成为收购目标后,可以增发股票或发行债券以对抗恶意收购。如果投资者公开收购某公司5%以上股份,目标公司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以进行自我保护。
肯尼亚政府今年5月22日警告一些跨国茶叶公司,如果他们坚持使用机器采茶,政府将禁止他们继续在肯尼亚运营。肯尼亚劳工部长日前表示,如果这些公司希望在肯尼亚自由经营业务,它们就必须遵守肯政府的政策。他说,政府不会坐视本国茶叶工人因为采茶机的使用而失业。
加拿大任何超过2亿美元的并购协议都必须经过加拿大政府批准方可生效。(廖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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