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从今年1月1日起,新《公司法》正式开始实施,有关外商投资公司的审批登记管理规定也作出改变。昨日,成都市工商局外资处处长叶健对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进行了解读。
一人可开多家“一人公司”
新《公司法》颁布后,新的一人公司得到了很多投资者的欢迎,然而新《公司法》中却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过,在此次的《执行意见》中特别规定,只要符合《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注册资本及对外投资的规定,外商投资的一人公司的数量不受限制。叶健表示,这样的规定最大限度放开了外资公司的设立门槛。
《执行意见》还扩大了外商投资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渠道。据叶健介绍,除去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外,其他的部分均可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然后经验资机构验资后就能作为出资。此外,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借贷等方式筹措的资金视为自己所有的资金,经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作为出资。
审批登记程序大量简化
叶健表示,过去外资进入成都,存在很多审批程序上的限制,新的《执行意见》中对部分环节进行了简化。首先,以前外资企业如果想要在成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要在工商部门登记,现在如果分支机构只是起联络等作用,不进行经营活动,就不必登记。其次,外资企业分公司设立的登记核转程序也被取消了。最后,审批登记手续也被简化,以前外资企业要变更企业名称等内容,必须先到市商务局办理审批手续,经30个工作日之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现在则可以先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然后再去市商务局备案就行了。
本报记者 王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