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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近日,哈市劳动部门出台《关于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病种试行单病种结算的通知》,规定从6月1日起,哈市基本医疗保险将对三个病种试行单病种结算。
据了解,从6月1日起,哈市试行单病种结算的病种有三种,分别为急性阑尾炎手术治疗、甲状腺肿手术治疗和腹股沟疝手术治疗。试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院有12家,其中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各6家(见表格)。
参保人员到指定医院对这三个病种就医时,将不再按照哈市现行的“总量控制、定额结算、项目管理、质量考核”的结算方式,根据服务项目付费,而是采取按规定病种费用支付的后付制结算方式结算,费用支付额分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和参保人员自付额两部分。参保人员只须按规定标准,根据医院级别和病种的不同,缴纳不同的自付部分费用即可,其余部分(单病种费用结算范围之外所发生的费用除外)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见表格),参保人员将享受到更多的价格“优惠”。
新规定对单病种费用结算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一次住院的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疗费、检查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费及临床病理费、检验费等全部费用。并根据不同病种,对质量控制标准中的入院检查、入院标准、入院治疗、出院标准和平均住院日五项分别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过程中,主动要求入住优质优价病房,超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床位费及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在单病种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参保人员以下情况不列入单病种管理范围:在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超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数额的参保人员;70岁以上(含)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手术治疗后,因其他疾病需转科或转院治疗,并符合中途转院标准的,其转科或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执行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的;参保人员在患单病种结算范围内疾病的同时,伴有国家法定的传染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内分泌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肾透析等疾病及治疗的;参保人员患有甲状腺肿的同时,合并气管软化、胸骨后甲状腺肿、手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的。(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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