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郑昊)两名少年一年前曾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两年。然而,这两名少年在缓刑期内又行盗窃,被公安机关查获。5月29日,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2005年作出的对两名少年宣告缓刑两年的执行部分,均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2004年,16岁的张雷(化名)和15岁的刘金(化名)抢劫他人钱财,触犯刑律。后两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理,2005年3月,红桥区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张雷和刘金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这一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然而,2006年3月31日2时许,张雷和刘金经预谋,在红桥区零号路和一小区内盗窃自行车4辆,后在运赃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被盗的4辆自行车经鉴定价值240元。公安机关认为,罪犯张雷和刘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应考虑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并于今年5月22日向红桥区法院提出了书面建议。
在审理查明张雷、刘金二人的盗窃行为后,法院认为,罪犯张雷、刘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盗窃作案,侵犯了多人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考察机关提出对罪犯张雷和刘金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的裁定。这一裁定在昨天予以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