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之十年砍柴专栏
长沙的一个流浪汉在贫病交加中死去,他的死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他不是悄悄死在某个不为人知的角落,而是在身患疾病的情况下,被各个部门当皮球踢来踢去,最后因无人救治,死在了救助站门口。 去年年初,29岁的流浪人员张衡生因车祸受伤5天后,被发现死在湖南湘潭的一条国道边,同样是应当得到救助,同样是有关部门推诿,最终同样酿成了悲剧。
设想一下,如果流浪汉在救助站门前侥幸活过来,一个人悄悄离开,消失在公众视线之外,这些公共部门或许就不会承受如今的舆论压力,而需要救助者的伤病治疗问题,也不会受到关注。再如不久前,一位河南司机在陕西的高速公路上受到不公正的重罚后自杀,当地工商部门违法行政始浮出水面。被救助者当然需要治病,工商部门当然不能违法行政,这些本是“社会常识”,却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此类“常识性”问题才能受到关注,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从巡警到救助站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医生,我们不能简单地指责这些人的冷漠,说他们没有同情心。正因为没有人愿意看到一个人死去,流浪汉的死才更能引发人们的悲情。
简单地分析起来,无非是各部门扯皮、救助规定不完善等等。救助站拿出上级规定,声明只救助健康人士,也是一种合乎部门利益的选择。这世上的法律规章不可能对号入座式地解决现实中所有问题,在法律法规空白地带,公共服务部门的人有责任也完全可以做出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良善选择,比如说首先应该救人。可在现实中,属于某个公共部门的人行善比纯粹的个人行善还要艰难。一个农民给乞讨者一碗饭完全可以自由决定,可一旦公共部门的人利用公共资源对人进行帮助,可能就会违反某种“潜规则”——除非明文规定该部门干这件事责无旁贷。既然有规定可以拒绝救助患病的人,那么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救助站某工作人员决定将这人收下,一旦出现什么问题他很可能要承受上司、同事的非议甚至责怪。而警方没有为流浪汉治病的责任,那么一个普通警察谁敢做主为他治病?同样某个大夫也不敢擅自收治可能拖欠巨额医药费的病人。
分析流浪汉的悲剧,是不是可以认为公共服务部门缺乏一种主动担当责任而不谋取自身利益的文化?我以为,目前促使这种文化生成的制度是缺失的。因为在许多地方,公共利益已经部门化了,公共资源被分割成一块块的“部门私产”,理论上说谁救助流浪汉都是纳税人掏钱,但实践中却是谁主动救助,谁就耗费了自家的钱财。如此,尽量少揽麻烦事的潜规则就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显规则强大得多,这种情况下,利用公共资源去行善不仅得不到鼓励反而可能遭到排斥。
如果在法律法规不够详尽的时候,一个人主动利用公共资源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民众利益,不但不会受到排斥反而会给他带来荣耀,我想流浪汉就不会被各部门推来推去,最终悲惨死去。
这当然是公共服务的一种理想状态,不是短时间能形成的。流浪汉的死,最现实的触动应该是社会救助的相关规定,政府必须对其进行合理改进。被救助者属于社会的弱势人群,他们生病、受伤比平常人的概率更大,因此对被救助者的伤病进行及时治疗,应当在明确规定之列。
职责划分越明确,事务规定越详尽,因而建成刚性而繁琐的法规条例,是一种不得已的现实选择。如此,当事情发生后,能依照规定找到明确的部门负责,总比互相推诿要进步得多。流浪汉最终只能用生命终结的悲惨形式,引起公众对一项制度的关注和企盼,这是文明社会的一种耻辱,但如果他的死能真正促进这项制度的改良,为后来者带来福音,那么他的死也算是有些价值的了。
(作者系《法制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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