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 (日报记者张莎)昨日,市检察院正式颁布施行《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今后,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将更有人情味。
昨日,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规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起诉前可提供法律援助
该负责人说,以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其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有效行使。
针对这一情况,《规定》写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因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院应与司法机关、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从而使法律援助前置到了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
成长经历纳入调查范围
该负责人表示,仅就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而言,指控犯罪只需证明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节证据确实充分即可,但为了有针对性地制定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规定》还建立了未成年犯罪案件全面调查制度。
据了解,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中,除犯罪事实、证据外,还将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和帮教条件等进行调查。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将向法庭出示上述调查形成的书面材料,在量刑上,可为法院作出缓刑、从轻判决等提供依据。
共同犯罪分案起诉
据介绍,《规定》还进一步确立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起诉原则,规定对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提起公诉。该负责人表示,分案起诉使得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不至于受到成年被告人的左右与影响,届时,法庭审理可以更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实现法制教育。
据了解,《规定》还在专人办案、隐私保护、讯问、起诉、法庭教育、帮教回访等6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如: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等资料均不得公开;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且不使用戒具等。
来源: 华龙网 2006-06-01 05:58 编辑: 春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