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四十多年前曾名列香港“四大华人探长”的韩森,在位时贪污了巨额财产,这位前总探长虽已在七年前病故,但香港廉政公署穷追贪污所得财产历时三十多年,终在5月29日宣布与韩森亲属达成协议,其亲属同意交出约值1.4亿港币的资产结案。
韩森案发上世纪70年代中叶,其时的香港,颇似今日内地,贪污腐败成风。百里渠爵士在提请成立廉政公署的报告中曾如是写道:贪污就像一辆快车,你可以登上去,那么你将变成富翁,你也可以在它的旁边走,知道它的存在但不告发它,那么你会相安无事;但你要是选择站在它面前,那么你肯定会被碾得粉身碎骨。
廉政公署成立后,凭借其独立地位和特别调查权迅速介入对警队贪污的调查,并以“葛柏案”等为突破口,成功阻止了贪污快车的疯狂行进。当然,打击贪污腐败从来不是一项一帆风顺的工作,1997年,由于廉署大范围调查涉嫌贪污的警务人员,引发警队的愤懑和惶恐,警廉矛盾日渐激化,甚至有数千警员以“反迫害”为名上街请愿。最后由港督以“特赦”令的形式平息。
韩森自然也在廉署重点查办的范围。据廉署调查资料显示,韩森服务警队31年,到退休时拥有资产逾415万,超过其总收入的20倍。1976年,廉署引用《防止贿赂条例》起诉韩森财富与官职收入不相称,追溯期始于1971年。已外逃的韩森在加拿大被捕,但在引渡聆讯中胜诉,并转到台湾定居,至1999年病逝。
在刑事司法制度上,嫌疑人一旦死亡,案件即告终结。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未经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并宣告,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韩森始终未能回港受审,他将法律意义上的“贪污嫌犯”身份一直带进了坟墓。也因此,在刑事法律上,廉署没有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为依据来没收韩森的非法所得。这才有了香港律政司代表廉署,透过民事诉讼来向韩森的亲属追索“赃款”。
对于一个潜逃海外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在廉署已经掌握了相当证据的情况下,也许我们会认为,直接没收其资产是最有效的打击手段——人虽逃到了国外,资产却多留在国内。从政治因素上考量,将这些外逃嫌犯留港的资产强制充公,对于“敲山震虎”的行动计划会有莫大促进。然而廉署并未选择如此方便的“操作”,而是锲而不舍地依法追赃,不肯越法律的雷池半步。从今日之结果回望此段艰辛的历程,这种对法治的尊重,何尝不是廉署成立30年来取得如此成功的重要保障。对照今日内地的反腐,又何尝不是一份最宝贵的经验。
从内地反腐败的实践来看,“追赃难”已成为检察机关最头痛的问题。商务部的一份调查表明,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尽管余振东回国受审,赖昌星遣返有望,给我们的追逃工作带来了几份喜色,但也应当承认,囿于政治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的差异(如死刑犯不引渡),我们对于大多数潜逃在外的贪贿嫌犯仍然欠缺制度化的追捕机制。至于追赃,就更是难上加难。贪官口中所谓“逃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说法,正是对现行司法体制下追赃困难的挑衅。
香港廉署通过30年不懈努力,不但执着追赃,而且还追回了赃款的大部分孳息。律政司选择以协议结案,虽然在追赃数额上有所让渡,也不失为务实之选。
香港廉政公署的反贪经验已成为全球的一个标本,“韩森案”中所表现出来的执着、务实和依循法度,对于我们作为反贪职能部门的检察机关,尤具启迪。如果我们决意要阻止贪污这辆快车的行进,就一定要执着于这项事业——就像我案头的这本介绍香港廉政公署的书——这是一项《停不了的使命》。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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