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修改 2006年6月1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
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4日市人民政
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
现决定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二、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月票限当月按照规定的次数使用。
三、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8月20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并对第六条项的顺序作调整后,由市交通委员会重新公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京交发〔2006〕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
使用办法〉的决定》经2006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1
号令公布。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公共汽
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重新公布《北京市公共汽车
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务员,应当对乘客主动售票,认真验票;对不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的乘客,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须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并接受乘务员验票。
第四条乘客乘车必须按下列规定购买车票,凭票乘车:
(一)按所乘路程的票价购票。禁止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禁止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
(二)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l.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携带行李、物品超过一个座位面积的,应当加购一张车票。
(四)车票限当次乘车有效,因特殊情况,由乘务员安排换乘的,所购未过站车票有效。
(五)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五条乘客乘车使用月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月票限当月按照规定的次数使用。
(二)严格按照月票的有效期限和种类使用月票,不持月票乘车的,照章购买车票。禁止使用过期月票和涂改、伪造的月票。
第六条乘客下车前不购车票的,视为无票乘车。无票乘车或者不按本办法购票和使用月票的乘客,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
(一)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的,按超过的路程票价补票。
(二)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的,市区线路补交票款5元,郊区线路补交票款10元。
(三)使用过期月票的,从票面月份的次月l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补交票款2元,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超过300元。
(四)使用其他证件冒充月票以及冒用他人月票的,补交票款150元。
(五)使用涂改、伪造的月票的,补交票款300元。
第七条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补交票款后,乘务员须按所补票款额出具补票凭证。
第八条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拒绝补票或者拒绝乘务员验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6日批准,市公共交通总公司1991年1月1日公布的《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