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目前已占到丰台区法院全部刑事案件的11.4%;自1994年该院少年法庭成立以来,共审结刑事案件2000余件,涉及被告人5000多人。该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人监禁,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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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
监禁只是不得已应是最短的时间
司法实践:缓刑后他们没有重新犯罪
联合国关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准则中,保护未成年人原则之一:“监禁只是不得已的办法,且应是最短的时间”,“尽可能减少未成年人的监禁机会,采用更多的替代措施”。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充分注意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有帮教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实践证明,丰台区法院少年法庭判处的未成年缓刑犯无一人重新犯罪,且有3名考上大学,10余名考上中专,20余名考上技校,还有50余名走上不同的工作岗位,成为有一技之长、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有些还成为单位的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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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一旦犯罪往往就失学及未来失业
司法实践:重入校门他们都升了学
未成年人一旦犯罪往往就意味着失学,以及未来失业;而失学就极有可能在流入社会后重新犯罪。挽救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犯,重入校门对他们意义重大。为此,丰台法院与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教委、区未委会6家签订了协议,建立了相互配套工作体系,即“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主要解决未成年人缓刑、免刑犯复读、就业、帮教等。实践证实,对未成年人缓刑犯重入校门等有极大促进作用。
如贾某、游某、付某等6人盗窃一案,6个被告人都是在校学生,在校时表现一直不错,其中贾某、付某、时某学习成绩较好,为校学生会干部或为班干部,但一念之差使他们6人因盗窃、销赃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法院依法对他们判处了有期徒刑缓刑。“一条龙”工作体系多方联系,使6人都重回了学校;法院还与校方签订了缓刑考察责任书,并召开了一个由校方、未成年犯及其父母参加的座谈会。此后,学校、家长与法院互通情况,共同监督、帮助他们。目前,6人均已升学,家长们反映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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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未成年人多为一时失足、冲动犯罪
司法实践:社会调查报告为审判提供重要依据
通过审理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许多未成年人犯罪都是一时失足,冲动犯罪,本质上恶性不深。如何在审判中挽救这些未成年人?丰台法院联合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区检察院,提出了一项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制度主要是在判决宣告前,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反映他们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深入细致分析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为公正处理、挽救犯罪未成年人提供重要依据。
如未成年被告人王某盗窃一案。被告人王某16岁,是一名中学生,涉嫌盗窃摩托车数辆。社会调查员在开庭前走访了被告人就读学校和居住地,向老师、同学、亲友、领导详细了解了情况,并制作了社会调查报告,指出:被告人在校期间能够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劣迹,没有受过处分,学习成绩尚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但被告人父母早年离异,被告人随其父生活,后其父下岗,在外自谋职业,对被告人不管不问;其母亲从未看望过孩子。被告人的生活基本由其姑姑照顾。被告人缺少家庭温暖,造成性格内向、不爱与人交流。在其初中阶段,由于学校、班集体的良好环境和教育管理,王某表现较好,无任何不良行为。后因结识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受到影响,一时失足而犯罪。被告人本质上恶性不深,可教育挽救。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及其父表示服从判决,并感谢法院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此后,王某表现一直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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