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携带乙肝病原被辞退大学生愤而起诉用人单位宫伟李汝斌
新报讯记者宫伟李汝斌大学毕业生小杨在毕业前夕,与学校、某设计研究院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同意到某设计研究院工作。但是,在其报到不久,便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被查出乙肝五项显示为小三阳。 后某设计研究院以小杨有传染病为由,对其进行了隔离用餐和要求隔离住宿。最后,某设计研究院方面又做出单方解除协议,将小杨退回学校的决定。经多次交涉无效,小杨对某设计研究院依法提起诉讼,日前,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据了解,这是本市首例由“乙肝歧视”引发的诉讼案。
原告小杨在诉状中称,自己系乙肝病原携带者,并非乙型肝炎病人,身体状况符合被告单位设计工作的要求,但是被告以原告的体检结果单方面将原告确定为乙肝病人,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传染病保护法》第十六条中不得歧视病原携带者的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精神赔偿费1元,违约金2000元,至诉讼日工资损失176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0101元。
原告代理人,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李方平律师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之所以为本案无偿提供法律支援,是因为这是一场关乎1.2亿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公益诉讼。在今天这样一个大的就业背景下,相对于就业单位,劳动者往往是被选择的弱势群体,那些本身携带乙肝病原的人更是雪上加霜。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而事实上,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求职、考取公务员等方面均受到了歧视。2004年发生在安徽芜湖的张先著“乙肝歧视”诉讼案(本报曾经连续报道)曾经引起社会对乙肝问题的广泛讨论,这一诉讼直接推动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中明确将乙肝病原携带者视为“合格”。我们提取此次诉讼的目的也在于通过法律手段帮助原告争取劳动就业机会,更希望借此引起社会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关注,推动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从而改变“病原携带者被歧视的境况”。
李律师告诉记者,和小杨一起被查出携带有乙肝病原的还有3个人,小杨为此专门咨询了本市传染病医院和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有关专家,他们均称,自己只是“非活动性乙肝病毒携带状态”,正常的吃饭和工作接触不会被感染。经过与某设计研究院多次交涉,4个人均无一例外地被辞退,让小杨们感到非常沮丧和委屈,经过再三思索,在网友的鼓励下,小杨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和其他像自己一样的乙肝病原携带者讨个说法。
本案被告,某设计研究院办公室负责人在就此案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该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他们目前不便接受采访,他们将按照法定程序应对此次诉讼。
专家说法:市传染病医院的袁桂玉大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乙肝病原携带者,只要其肝功能正常,除不能从事食品和婴幼看护工作外,不影响其从事其他领域的工作。
新闻资料:张先著,安徽芜湖人。2003年6月,25岁的张先著参加了芜湖市公务员招聘考试,并在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但是,张先著却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取消录取资格。张先著把芜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这场官司因此被媒体称作“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4月,“乙肝歧视第一案”以张先著胜诉而告终。之后,人事部、卫生部在联合颁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中,正式将“乙肝病原携带视为合格”。他也因此被评为2004年度法制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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