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统计规定》解读4
第五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国家规定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市、区统计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和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国家规定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异常迅速,统计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大批的高素质的人才。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家统计局新制定颁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已在200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二)在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三)乡镇统计员;(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福建省统计从业资格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在下列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种开发区;(二)街道办事处;(三)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其他派出机构;(四)中央、国家机关在本省范围内的有关单位;(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成立的各种地方统计调查队。
二、市、区统计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市、区统计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要注重对统计人员进行经济、法律、计算机等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为保证统计人员专业知识的学习提供条件和机会,保证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够符合不断改革和发展的统计方法制度的要求,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
厦门市统计局 厦门日报社 联办
(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