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的一天早晨,浙江瑞安的李女士和丈夫发现门口的垫子下放着一封快件,里面是一个光盘和一封信。光盘记录的是李女士不久前和情人在某宾馆偷情的情景。信中提出勒索5000元。寄出钱后,李女士整天生活在噩梦中,最终鼓起勇气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展开调查,发现宾馆电视机里被安装了偷拍设备,摄像头只有针孔大小,不易察觉。只要客人进入房间,一插上房卡摄像机便自动开始全程录像。
后来根据住店记录和银行纪录,警方抓到了三名犯罪嫌疑人。现在,三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等待法院判决。
宾馆的负责人李经理:“这个事情出来以后,现在对整个瑞安宾馆行业真的造成了比较大的冲击波,对这件事情负主要责任的,不应该是我们。这个应该从两方面来说,一方面就是正常情况下,你入住我们酒店的话,我们对你的隐私自由是有保密的义务的。某种意义上来说,你跟我们之间达成了一种契约,一种合同,但是发生这种偷拍事件,它是非正常的。我们责任肯定是有的,就是说完全推卸责任肯定是不可能的,肯定是在精神上对你表示非常的歉意。”[新闻全文]
在瑞安这个江南小镇,偷拍风波虽然逐渐平息,但是这个故事当中最让我们恐慌的地方正如网友们所说到的:如果我入住这个房间,即使没有什么不道德的事情发生,我的吃喝拉撒睡都被他们拍下来,这不也非常可怕吗?有的网友说,不只是偷拍者,宾馆也要负责。有的人则认为,偷拍偷情不算犯法。
那么偷拍在法律上是如何判定和处罚的?偷情被偷拍法律就约束不了么?到底这些宾馆是不是该为入住的人保障隐私安全呢?今天下午两点我们请来大律师网两位资深律师邹忠臣和杨旭为大家分析这起事件,答疑解惑。请网友们点击这里提出您关心的问题,点击这里进入聊天室。
嘉宾资料
邹忠臣,男。大律师网会员,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个性沉稳,积极向上;具有极强的独立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4年法律专业学习,5年法律教学研究,4年法院工作经验,参与大量经济、民事、刑事等案件的审理,熟悉法院、检察院工作程序,对司法工作有深刻的实践体验,做专职律师以来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担任过多家法律顾问。
代表性著述:
《论缔约过失责任原理》
《合同法的颁布与缔约过失责任原理》
《人民法院不应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部分决定》
《论表见代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
《论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杨 旭,女。大律师网会员,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十年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经验,曾任工商银行某省级分行法律处副处长,在国内某著名律师事务所执业数年,擅长金融类诉讼非诉讼法律业务及金融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各类公司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业务,尤其是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破产清算、内外融资等业务;各类行政诉讼;各类合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