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日讯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一次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
通知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问题,近年来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和部署,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在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对事故责任人以及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依法依纪进行了查处,使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出持续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仍有少数地区、部门和单位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认真、不严格,在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面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轻、失之于偏的问题;对已查结的事故,在落实责任追究决定方面不坚决,有的甚至没有落实,致使一些事故责任人逃避了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通知指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纪执法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维护法纪的尊严和权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经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决定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会同法院、检察院、司法、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对2003年10月以来已经结案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细致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现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决定中存在严重问题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要充分发挥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检查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对问题严重的地区、部门、单位要予以曝光。
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联合组成督查组,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