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艳霞 通讯员 丁力辛
新闻提示
5月30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一片肃穆,正在审理的是4年前发生在邢台的一起抢劫案,由于案情、侦查审理过程的曲折,该案曾引起极大社会关注以及多名省人大代表的重视。 两名犯罪嫌疑人曾经两次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但他们却坚持那起抢劫案不是自己所为,有罪口供出于刑讯逼供和诱供之下。为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由该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包括“中国十杰法官”陈印田在内的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二审公开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监督。
案情回放
4年前轰动邢台的抢劫案
案件发生在2002年1月18日13时许,邢台市民魏女士骑自行车到银行取了1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连同身上钱款共12000元放在随身包里。取款当时,魏女士发现银行里有一名男子非常可疑,便加了小心。但当她匆匆骑车到金华小区红星厂家属院门口时,还是遇到了突袭。两名男子骑一辆摩托车冲过来,一人下车猛然推倒她后实施抢劫。魏女士一边反抗,一边大喊“抢劫———”。那人迅速抽出一把刀子,刺向魏女士头部并抢走随身包,随后慌慌追上前边等候的摩托车,匆忙逃走。当时魏女士被抢走的除了钱款,还有一个小灵通。更严重的是,那一刀扎在魏女士左眼上,致使左眼眼球破裂失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劫案发生时,在此路过的一位崔姓老人和另一名妇女远远看到了这一情景,后来成为此案的目击证人。这起抢劫案由于发生在光天化日的闹市中,在邢台市引起很大反响和恐慌,并引起该市领导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则抓紧破案。终于,在当年4月4日下午,在邢台市团结路金华小学向西路段,正在对一名市民抢包的马艳岭和王伟华被“110”民警现场抓获。经过审讯,警方发现,这两名嫌疑人在半年的时间内,在邢台市区进行了20多起抢夺案,其作案情节,基本都是两人骑着摩托车抢夺过路妇女车筐内的包,涉案金额高达20000多元人民币和13万日元。由此,两人成为那起邢台劫案的嫌疑人。公安机关进一步侦破,逐渐确认了马艳岭和王伟华是抢劫魏女士的真凶,一个重要的证据便是,两人都作出有罪供述,还详细描述了作案经过和情节,指认出作案地点和作案所用刀鞘。本来,案件到此胜利告破,检察机关就此提起公诉,可是,当来到法庭上时,两名犯罪嫌疑人突然双双喊冤。他们说,那20多起抢夺案确实是他们所为,但是有关魏女士的那起抢劫案,却跟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尽管如此,依据两个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其他的现场勘查的证据,邢台市法院一审仍然认定了他们的抢劫罪名,判决马艳岭犯抢劫罪和抢夺罪,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判处王伟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人继续喊冤,提起上诉,省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证据不足,发还重审。邢台中院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作出与原审判决相同的判决,两人再次上诉,便引发了这次省法院到邢台开庭。
直击庭审之现场
激烈庭审分辨真凶
5月30日上午9时,由省法院刑一庭陈印田、张英群、陈晓虎3人组成的合议庭法槌敲响,众目睽睽之下,庭审开始。高个子马艳岭和矮瘦的王伟华相继被带上法庭,去掉戒具后,他们掏出律师替他们写的上诉状,郑重而认真地向法庭读了起来。20多起抢夺的罪名,由于在以前的审理中已经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此次开庭便简略了这些内容,直接进入到对魏女士抢劫一案的主题。人命关天,整整一天的庭审,虽然省去了一些已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也进行了庭前的证据交换,但是从讯问到示证到辩论,每一个阶段都进行得极为细致。两名被告人和他们的辩护律师不遗余力地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进行质疑,而检察员和被害人的代理人,则针锋相对,不放过任何一个机会,努力证明眼前这两个人就是抢劫案的真凶。从当日上午9时庭审开始,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辩论一直非常激烈。现场的人们或激烈辩论,或紧张思考,或静静倾听,浑然忘记了当日天气的炎热。直到当日下午5时多,庭审程序进行完毕,法庭宣布休庭,待合议之后择日判决。
直击庭审之辩论
控辩双方“唇舌大战”3焦点
焦点一:劫案细节能否证明马王是真凶?
检察员:
6组证据佐证上诉人抢劫
为了证明马王便是抢劫罪真凶,出庭的两位检察员先后出示了6组证据,用以证明一审中检察机关对两名上诉人的指控。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立破案报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马王二人在公安机关作出的有罪口供,以及两个人对犯罪现场指认的视听资料等。之后,被害人代理人还邀请了两位证人,出庭证实马王对犯罪现场指认的过程。
辩护律师:质疑证据矛盾
马王二人和他们的辩护律师,试图全面推翻马王在公安机关作出的3次抢劫罪供述。他们提出,口供中包括服装、作案工具等很多细节都跟受害人以及目击证人的描述不相符,并且目前这起案件缺少很多证据。两人的辩护律师提出,首先,公安机关取得马王二人的口供程序违法,原因是马艳岭是在4月4日被抓获的,而直到4月11日,才被宣布刑事拘留。律师质问:“这7天7夜的时间,公安机关究竟对他们采取了何种强制措施?”他们还提出,“作为证据的口供是在4月11日之前作出的,证据形成程序不合法,并且在第一次笔录中,记载的笔录形成日期是4月8日,而被告人签字日期却是4月7日。”此外,辩护律师认为,这起案件之中,存在大量口供和证据之间的矛盾。比如,受害人魏女士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曾经证明:“抢我的是一名男子,身高1.78米左右,上身穿一深色皮衣,身材稍胖,我从身材上看,感觉好像在银行取钱时曾经见过那个人。”路过的崔老人则出证说:“作案人身高不到1.7米,穿黑色衣服。”而另一位目击证人何女士则说,“抢劫人1.7米左右,穿什么衣服记不得了。”律师说,“马艳岭实际身高1.82米,与受害人魏女士与目击证人证明的作案人身高相差很大”。另外,衣服颜色和作案时的摩托车颜色全都相互矛盾。
被害人代理人:现有证据可证实罪名成立
对于辩护律师咄咄逼人的质疑,受害人魏女士的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则提出,口供与目击证人之间的矛盾,是由于老人的眼睛看不清,而那位目击女士则进行过眼部手术,连男女都没有看清,所以描述也不准确。受害人则眼部受伤,又在很短时间内遭到侵害,精神上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不可能清楚地看清抢劫犯的具体身高和面目,只能大概描述。代理人还提出,马王二人在公安机关供述的时间、地点和犯罪过程,跟受害人陈述基本一致,口供中的抢劫对象和赃物、作案工具、逃跑方向,也与事实相符,并且马艳岭对作案凶器的指认行为,以及当庭播放的马艳岭指认犯罪现场的录像带,都证明确实是他们两人实施了那场抢劫。代理人说,马王二人在抢劫中属于共同犯罪,所起作用同样重要,没有主、从犯之分。另外,他们认为,公安机关之所以到11日才宣读拘留决定书,是因为忙于对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进行逐一核实,忽视了将拘留决定书及时向被告人宣读。
焦点二:
法庭审理“刑讯逼供”情节
当日庭审中,马艳岭和王伟华一直在说,他们当初在公安机关作出的抢劫罪口供,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逼作出的。为了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辩护律师举证说,当初在2002年5月份律师在看守所会见马艳岭时,见到马身上有伤,并当庭出示两份证据。第一份是马艳岭在看守所同住一个号房的李某的证言,说曾经看到马艳岭腿上肿得流脓;此外,马艳岭所在看守所也提供了一份入所体检表,上面记载:“马艳岭在进入看守所时,身上有电击伤疤痕。”对于这些刑讯逼供的证据,检察员认为,需要技术人员进一步证明电击伤与此案有关。而代理人则认为,体检表只是证明在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天,马艳岭身上有电击伤痕,不能证明是刑讯逼供造成的伤。另外,对于同号房李某的证言,代理人认为,因为李某没有到庭,无法进行质证。
焦点三:关于侦破依据———模拟画像
马王的辩护律师提出,公安机关证明侦破这起抢劫案的主要依据,是案发当初根据被害人对作案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描述,技术人员用电脑绘出的一个模拟画像,而在整个案件确认过程中,被害人魏女士和两个目击证人都没有对被告人马王进行辨认。律师质疑,为什么在案卷中看不到这份重要的破案依据———模拟画像?对此,检察员称,模拟画像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卷中没有显示。代理人提出,由于魏女士受到了严重伤害,无法进行辨认,而目击证人由于一位是70多岁老人,一位是高度近视,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识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