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停车场里的车被人偷走,车主将停车场老板告上法庭,老板却称他收的是停车费不是保管费。巴南区法院日前判决,双方保管关系成立,停车场要担责。
原告张光才系个体运输户,被告杨兴富在巴南区李家沱公交三公司门前自行开办了一个夜间停车场。 去年9月,张与杨口头约定,张将自己的长安货车每天晚上停放在该停车场,每月支付40元。同年11月23日,张照常去取车时,却发现车不见了。据杨回忆,当日凌晨4时30分,他还见长安车停在原处。两人寻找未果,遂向派出所报案。经鉴定,车辆价值3.05万元。张光才将杨兴富告上法庭后,杨承认张每月都缴纳了40元,但他认为那是停车费,而不是保管费。
法院认为,原告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交给被告看管,并按月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双方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虽然是私办停车场,并不影响该合同关系的成立。被告明知在车辆保管中存在丢失的风险,中途离场致使车辆丢失,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赔偿车主损失。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记者陈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