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逛超市被撞伤
2005年9月9日,王燕与单位领导、同事一行来到西安市易初莲花唐延路店购物,可在超市内,王燕却被店内两名员工推着的串联在一起长达10米的购物小车,将腰部撞伤。
随后超市将王燕送往西安市高新医院应诊,经诊断为腰4~5椎间盘突出症。 但在王燕住院期间,超市并不积极配合王燕向医院交纳医疗费,致使王燕医治屡屡中断。
2005年9月13日,超市交付了3000元押金并给王燕办理了住院手续,王燕在西安高新医院骨科住了11天,后转院到西安解放军323医院骨科治疗。2005年12月26日,医院终于向王燕下达了欠费通知单,载明王燕住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须先交住院费5000元,已欠费2800元。虽然王燕多次找超市协商费用问题,但超市却一直表示拒付费用并让王燕出院。
法院宣判超市有责任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三章1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在事故未结前,经营者应先行垫付消费者治疗所需医疗费用”。
明白这一条法规的王燕很是无奈:“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超市有先行垫付的责任,为什么他们却拒绝支付医疗费让我出院?这太让人气愤了!”为此,无奈的王燕将超市起诉至雁塔区人民法院。
2006年3月9日,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王燕腰椎间盘突出症进行了司法鉴定,表明王燕“腰椎间盘突出症”与在超市被撞有关,外伤参与度为60%。2006年4月28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王燕在超市购物时被超市员工推车撞伤,对王燕身体造成伤害,超市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向王燕承担医疗费用1680元。王燕和易初莲花超市共同分担案件受理费和案件鉴定费。但因为王燕仅向法院提供催款单,并无医院结算票据,所以法院驳回了王燕要求超市支付5000元医疗费用的请求。
记者了解到,虽然消费者在商场内被撞伤,而商家拒付医疗费的情况屡屡发生,但将商家告上法庭并依法维权的官司这还是头一遭。从1999年西安市《消保条例》颁布实施七年来,这场官司也是我省首例依法要求商家垫付医疗费的官司。
消费者不服向中院上诉
2006年5月17日,接到判决书的王燕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她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她陈述了两个上诉理由。首先,法院已经肯定了王燕在购物时受到人身伤害无过错的事实,也肯定了超市的过失责任事实,所以超市应当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其次,因为王燕属超市过错撞伤,后因为伤害误工失去生活费来源,被迫诉至法院,所以她无任何过错,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都应由超市承担。本报将对此案的进展情况继续进行关注。记者宋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