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日讯省人事厅1日印发修改后的《黑龙江省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通知,要求各中、省直单位人事(干部)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双向选择、择优安置的原则,进一步做好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工作。
通知提出,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符合在中省直单位属地安置政策规定;二是进机关单位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是自愿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营职(含营及技术10级)以下转业干部要达到规定的分数线。
具体安置办法是:对团职(含技术9级及以上,下同)转业干部,采取考核打分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考核内容包括功绩、资历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等。对营职以下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文写作与处理》。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以百分制计分;考核内容包括获二等功以上的功绩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等。安置中,大致要经过填报志愿(按照公示的安置计划,对应职级填报志愿。每人允许填报6个志愿。其中,机关单位2个,事业单位2个,企业单位2个)、资格审查、统一考试、考核打分、择优分配和公示等6个程序。
通知还对考核项目与记(加)分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团职转业干部考核项目与记分标准为:荣立三等功的一次记5分,二次记8分,三次以上记10分。荣立二等功的每次记20分。荣立一等功的每次记30分。获大军区级及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记40分。特殊岗位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飞行和潜艇工作满8年的记2分,满10年的记4分,满15年的记7分,满20年及以上的记10分。在边防、高原、沙漠、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8年的记2分,满10年的记4分,满15年的记7分,满20年及以上的记10分。军龄每年记1分,从入伍年份算起,截止到转业当年3月31日。转业前任正团职军、政主官的记2分。营职以下转业干部加分项目与标准为:荣立二等功的每次加20分。荣立一等功的每次加30分。获大军区级及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加40分。(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