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不得在广告中单独出现
记者陈里予
晨报讯泰诺、必理通、感冒清、白加黑,这些让人看得眼花缭乱的商品名,其实通用名都只有一个———对乙酰氨基酚。昨天,记者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近出台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已开始施行。 今后,药品将以“实名制”出现,所有药品广告必须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
药品的名称一般分两种,即通用名和商品名。一种药品通常只有一个通用名,是国家药典规定的,但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种药品却有不同的商品名。所以尽管像解热镇痛的同一类药“对乙酰氨基酚”只有一个通用名,但相对应的商品名却多达二三十种。这在无形中让老百姓选购药品时无所适从。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明确,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而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同时,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而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目前,已经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广告,可以在其有效期内继续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