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杨维松 邓铭琛记者李小亮)5月30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对该院受理的四起因企业违法使用童工被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罚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定准予执行。这四起案件分别是:江苏某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违法使用一名童工一月余被处罚金10000元;镇江某某纸业有限公司违法使用一名童工两月余被处罚金15000元;镇江市京口区某某帽厂违法使用一名童工七个多月被处罚金40000元;镇江某某制针有限公司违法使用一名童工两月余被处罚金15000元。 在法院审查中,经说服教育,有部分被申请人已经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
就上述雇用童工劳动行政处罚案,该院行政庭庭长马龙喜说,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马庭长告诫社会用人单位、中介机构,要学法懂法守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并真心希望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