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施行
赔偿责任减轻 执法趋于规范
刘希平 本网记者 赵文明
5月31日上午,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并将于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
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有所减轻
按照该办法,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赔偿责任较之以前有所减轻。
该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按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不同情况,分别承担80%、60%、40%、20%的赔偿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至10%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该办法还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关于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和相应赔偿比例的规定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少量轿车号牌有偿发放
早在该办法出台之初,机动车号牌是否进行有偿发放就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此前所进行的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也对此进行了论述。该办法对此专门规定,少量小型轿车号牌可以有偿发放,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电动车须登记后才可上路
该办法还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及时发给登记证书、号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岁以下儿童,搭乘六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人行横道车不让人、开车打手机各罚款两百
为了确保行人和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线上的安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停车让行。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一些机动车辆往往熟视无睹,照样行驶,让行人避之不及,很多行人往往没有安全感,针对此情况,办法规定: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200元罚款。
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不超过一点五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在距道路边缘不超过二点六米的范围内通行。在没有划分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在距离道路边缘线一米范围内通行。
堵车插队罚款200元
该办法规定: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占用对方车道、穿插等候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等情况均处以200元罚款。
行政执法更趋规范
该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需要可以扣留交通事故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凭证;除依法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外,应当在10日内返还。
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对违法行为只处罚不纠正的;接到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后不及时出警,或者因处置不当、组织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道路管理单位加强道路养护,保障道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网长沙6月1日电(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