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凯
摄影新报记者许凯
新华社电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政策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通知》还对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2005年以后,住宅业呈现了一定程度的过热局面,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等7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八项措施。相关税收政策也调整为: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这次国家仍然只对住房营业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原政策中的“2年”改为“5年”。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均仍维持原有的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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