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搜狐嘉宾聊天室。
前不久我们搜狐社会新闻发了一条争议特别大的新闻事件,是中央电视台《大家看法》做的“酒店里偷情遭偷拍,酒店是否该负责?”这事发生在浙江瑞安,李女士她发现自己家的外面放了一个光盘,这个光盘里面是她和情人偷情的情景,制作光盘的人向李女士勒索5千元,李女士当然很害怕,就把这五千元钱寄出去了。但是她还是惶惶不可终日,觉得不行啊,万一他不守信用,把这事传出去怎么办,就报警了。 报警以后警方到酒店去查,就发现酒店房间的电视机里被按了一个针孔大小的摄像头。后来发现浙江瑞安不止这一家酒店按了偷拍设备,后来根据打款的记录发现了三个嫌疑人,这三个嫌疑人自称是抱着玩的态度偷拍,发现有人偷情就勒索什么的。
很多网友说他们偷情被抓着被勒索,该。可是有的网友认为,如果宾馆房间被安了摄像头,无论谁住进去都被拍,多没有安全感。于是就有了争论,这个宾馆该不该对住客的隐私权承担责任?有的人认为宾馆该负责任,有的认为宾馆不该负责任,说来说去没有什么定论。所以今天搜狐网就请到了两位大律师网的律师,邹忠臣律师和杨旭律师为我们解读这个事件,欢迎两位。
邹忠臣:搜狐网友,大家下午好!
杨旭:大家好!
偷情属于个人隐私权
主持人:既然这么多网友参加了争论,可能大家都基本了解了事情的概况,那我们就单刀直入问,说宾馆要保证隐私权,或者偷拍侵犯了隐私权,那隐私权在法律上是什么样的定义?偷情算不算隐私权?
杨旭:说到隐私权先说一下隐私吧,什么是隐私?应该说隐私是一种公共利益和其他群众利益有关的当事人不愿意别的人知道或者其他人不便知道的一种个人信息,是当事人不愿意他人干涉和他人不便干涉的一种私事,还有当事人不愿意他人侵入或者他人不便侵入的一种个人领域,就是隐私。
隐私权首先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公开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属于人格权。
隐私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举例来说,比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址、电话、公民的身体特征、形象,这些未经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刺探、公开或者传播。还有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能受监视,不能被窥视,别人不能摄像、录像,当然法律上监视居住的除外。
主持人:就是说不能被人摄像?我们今天这个案例中偷拍就是摄像了。
杨旭:对,就是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还有公民住宅不能非法侵入、窥视和骚扰,还有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还有比如说公民的储蓄财产情况、通信,比如说私人日记、私人的文件也不能受刺探,也不能非法公开,公民个人的数据不能非法的收集、传输、处理和利用,公民的社会关系如果他不同意的话其他人不能去非法的调查和公开。
比如像档案材料,我们每个人都有档案,档案材料只限于管理档案的人或者说有权察看档案的人可以在他的权限范围内察看,但是他有义务为公民个人保守秘密,其他人没有权利查看的。
还有,不能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和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比如某个个人过去有过什么恋爱史啊,或者遭受什么侵害,作为他个人来说很敏感、很在意的东西,其他人你知道了没有权利去传播。
主持人:一旦被人抓住口实是可以起诉的了。
杨旭:对。上述这些内容概括为,和公民的私生活有关、和安宁有关、和姓名有关、和形象有关的,这主要是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主持人:您其中提到个人的性生活不能受到别人的干扰,这个李女士在宾馆里和别人偷情,应该属于隐私权?
杨旭:对,这是她的隐私权,作为李女士个人来说这是她个人生活的隐私权。作为敲诈勒索这个案件的被告人,他们既不是执法机关,又不是李女士的亲属,家人、丈夫,根本就没有权利去刺探甚至公开,他进一步敲诈勒索肯定是构成犯罪了。
主持人:如果一般现实生活中的偷拍呢,没敲诈也没勒索,这个法律上怎么界定呢?
杨旭:就要看拍完以后有没有进一步做什么,拍了如果没有任何影响的话这种情况下还构不成侵犯隐私权。
什么情况下的偷拍是违法行为
主持人:那么有网友评论,如果我拍下来的是卖淫嫖娼的活动,而且我还当做证据向公安机关举报,我当良好公民了,这属于侵权吗?
邹忠臣:你刚才提到有人在酒店里拍到卖淫嫖娼的事举报算不算侵权,这种提法确切说概念不是很准确,比如说酒店现在确实存在卖淫嫖娼这个活动,这个人是谁?如果是警察取证,这个过程当中拍下来,警察这个行为自然而然是执法行为。
主持人:普通人呢?
邹忠臣:普通人还有特定对象,比如说丈夫或者妻子,他的配偶知道对方在酒店里或者是嫖娼或者是女士卖淫,如果作为他的配偶怀疑或者知道这个信息之后,他去拍下来,并且举报,或者是将来涉及到离婚的时候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自己可以多分财产,在抚养问题上为自己争取一些权益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这种行为也不能算是违法。
除了前提之外,刚刚说了普通的不是特定的人,尽管酒店房间里边有卖淫嫖娼活动,他去拍下来的话,我个人认为他也是违法的,因为什么呢?对于违法行为你本身自己行为得合法,但是虽然卖淫嫖娼或者犯罪一些行为,如果不是特定行为人,你以非法的行为去做的话,这也是不当的。
主持人:前段时间看到一个新闻,在山东发生的,案件中的妻子发现自己的丈夫和他的前妻还保持性关系,她就拍下来照片,拿着照片去起诉,成功了,因为法院认为虽然说偷拍这个行为有问题,但是从照片的内容上已经认定了她的丈夫在婚姻期间是有过错的,有不正当关系的,最后妻子被判得精神损失费2万,这个案件是不是您所说的属于夫妻之间的情况?
邹忠臣:这个就是第二种方式,发现丈夫和前妻保持性关系,像你刚刚提到的,也许她采取这种手段行为似乎有点不很适当,因为什么呢?这种行为比如说妻子偷拍,对自己丈夫来说,两人是夫妻,那么没有关系,但是她这种行为对于那位女士,她就含有一种不适当的成份。在这部分当中总体上认为这个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刚刚提到了,也许她或多或少仅针对于那个女士来说这种行为不是很适当,但是她取得的内容能够很现实的、很真实的反映当时那一瞬间她的丈夫确实跟她前妻有这种从婚姻法角度的过错,所以她偷拍后这个证据也是从这个角度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
主持人:也就是说大家都认为不适合,但是也不违法。
邹忠臣:对。
主持人:有网友评论特别有趣,他说,就像您说的,认为偷拍是发生在夫妻间或者男女恋爱的越轨行为,偷拍敲诈应量刑,如果是婚外偷情、包养二奶、卖淫,那应该奖励。
邹忠臣:我认为这个网友提出的说法也不是很适当。因为在前面这个话题当中刚才你有阐述,敲诈从刑法上更确切说是敲诈勒索,有敲诈行为未必一定能够构成犯罪,打个比方,开个玩笑,说我去敲诈你主持人,敲诈你5元钱,不构成犯罪。
这里面网友提到,偷拍敲诈应当量刑,这里面如果更确切说一下,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4条有一个规定,这种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是3至10年有期徒刑。这个较大和巨大是怎么界定的呢?司法解释就认为较大的起点是1千元到3千元,不同的地方不一样,比如像北京经济这么发达,可能起点就以3千多元为起点,特别落后的地区可能1千元也比北京3千元含金量还高。另外还有一点,数额巨大这个起点是以1到3万元为起点。同时还有一点,虽然不构成钱数上的较大和巨大这一点,但是在情节上如果比较严重的话,也是可以判刑的。
比如说其他的案件当中如果采取的手段比较卑劣,情节比较恶劣,尽管达不到1千元,但是如果手段比较恶劣的话也应该是。
回到刚才的话题:偷拍敲诈应该量刑,这种偷拍行为不是所有的偷拍敲诈都是判刑的。就是说偷拍然后把偷拍下来的光盘等等,向被害人说你给我拿钱或者索取什么好处,你给我办什么事,有这种勒索行为,当达到刑法规定的这种情况下,这个偷拍敲诈才判刑,如果达不到这种程度就从国家法律角度看,对他还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啊、罚款啊。
你刚才提到第二句话,说婚外情、包二奶、卖淫这种偷拍应该奖励,这个说法是不对的,虽然说偷拍、包二奶、卖淫这些事情是不适当的,但是你作为一个公民只有以你的合法行为去对待他的不法行为的时候这种做法才是适当的,才是应当得到奖励的。本身违法行为再去对待他那个违法,那自然就不行了。即使卖淫、包二奶,你随便到哪儿去给人家照相,无论如何我觉得也构成侵犯人家隐私权的。
除了这个隐私权之外打个比方,比如我们亲眼看见一个人把另外一个人打死了,按照法律规定杀人偿命,但是这个是由国家特定的司法机关执行的,如果张三、李四觉得眼前这个人把别人打死了,这种行为将来是应该偿命的,他就上去一斧子就把人砍死了,你说怎么样?这个道理是一样的。
主持人:抓住三个犯罪嫌疑人,他们自己说“你去偷拍被我们碰到了,这个给你一个警告,以后看你敢不敢做这个事情”,他特有理。
杨旭:这三个人一开始做的时候,他把摄像头放到电视机了,实际上他要拍摄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因为他不知道下边谁要来住这个房子,他可能要拍一系列的东西,就是说这种时候他的目的并不像他说的那样,说我是要给你警告,实际上他当时在做的时候可能就已经含有敲诈的目的了。
主持人:拍到谁都有可能,不管你是不是来偷情的,随便出差住旅馆也被拍到了。
邹忠臣:比如现在的婚前性行为,两个人好了就到酒店去了,这种行为只是道德层面上的讨论,你拍下来了,广义来说这也是一种偷情啊。
杨旭:而且刑法284条有规定,这属于非法使用窃听器专用器材的,这个不是谁都可以用的,而是一些专门的机关在职务范围内使用这些侦查手段破案的,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是没有权利使用的。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来说,他们的做法给普通的公民造成很大的威胁,比如说住酒店,任何人住酒店都是为了休息,这个休息谁也不能保证说我工作了一天非常疲劳,我晚上比如从外地过来我住在酒店休息,不能说我考虑了这里不安全,我连衣服都不能脱,我什么都不能做,我干吗要住酒店呢。危害最大的在这一点,对一般人普通的生活隐私构成了非常强大的伤害。他这么做了以后人们已经没有起码的安全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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