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江西频道6月2日电(万小江、周丹)在明知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有能力支付合同纠纷赔偿款的情况下却拒不执行,沈德荣1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南昌市首起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沈德荣为南昌市新建县人。经法院审理查明,沈德荣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原告陈爱明63900元,判决书于2002年11月4日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受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委托,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向南昌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对沈德荣所有的一辆东风牌大货车进行了查封,并于12月26日将执行通知、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沈德荣手中。
然而,沈德荣在明知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将其2003年元月在原单位江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领取的一次性辞职补助费13500元挥霍一空,并于2003年3月将其实际所有的东风牌大货车予以隐藏,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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