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对合作(托管)造林投资风险的警示
2005年以来,我市陆续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其运作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它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再以高于成本价格十数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同时,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及其保障措施。 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吸引一些市民盲目投资。这种投资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特向广大市民警示如下:
一、托管造林公司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有的甚至承诺年回报率高达30%以上,这种宣传和承诺是不符合实际的。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受市场价格、政策及自然因素的影响,投资林业的经济效益难以准确预测。同时,对收益“保底”承诺要谨慎对待,托管造林公司运作涉及市场和公司运作、公司诚信度等,投资回报能否真正兑现,收益能否“保底”,投资者一定要多方咨询,谨慎对待,规避风险。
二、《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但《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更不是投资造林收益的保险证,持证人要采伐林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森林法》规定,森林、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管理,不是想采伐就采伐,也不是想采伐多少就采伐多少。
三、应谨慎审查投资对象的法律主体资格及宣传内容。市民参与投资造林活动要向相关专家或部门做全面的咨询,应当审查投资对象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经营主体是否合法。为吸引市民投资参与合作造林,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上往往主要突出以下内容:第一,宣传合作(托管)造林是响应国家有关政策的新模式;第二,承诺投资参与造林后,可以为投资人申请办理林权证和采伐证,保证林木归投资者所有;第三,大肆宣传投资会在几年后有高额回报,并以已经投保来强调投资的安全性;第四,宣传林木采伐可不受采伐限额控制;第五,宣传林权可以抵押贷款,转让变现。对公司的这些宣传也要谨慎对待。
四、法律、政策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抵押是一种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是否能够实现抵押,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利人双方商定。林木抵押必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由于国家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是否受理,取决于金融企业的意愿。
五、重视实地查看,防止遭受蒙蔽。投资者应尽可能到现场查看林木和林地边界,避免“两头不见面”等现象。另外,托管造林公司并非林业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没有直接关系,按照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托管造林。
六、签订合同细审内容。仔细审查合同中有关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违反合同的责任、发生合同纠纷时的解决办法等内容,以及是否有不公平的单方免责条款,如:托管造林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来承担,是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
2006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