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幼童家长索赔109万
布吉丽湖花园3幼童溺水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案再次审理
晶报讯(记者张国防/文、图)昨天下午,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再次审理布吉街道居民陈宽、香港居民何遷富诉布吉丽湖花园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总计109.2万元,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意愿。
被申请人丽湖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代理人表示,如果通过和解,他们将会有较大幅度的人道主义补偿,但具体金额多少,这名代理人未向记者透露。
案件回放
家长认为管理处有责任
2002年7月21日下午3时许,住在上水花园的陈迪雅(8岁)、陈迪诗(7岁,二人为姐妹)和5岁的何宝明三人到相邻的丽湖花园玩耍。三人在玩耍中不幸溺水身亡。
据业主反映,出事地方早就存在隐患。因为事故地点地势低洼,杂草丛生,这段丽湖更像峡谷,加上上游被认为截流,湖里的水位连小区的居民都不知深浅。出事的湖段靠近小区一侧经过人为加工成一个休闲长廊,休闲长廊靠湖的一边并设置栏杆、铁门,铁门后是直通湖中的水泥台阶。另外,开发商从下游打起坝子把水截住,导致出事的湖水特别深。但休闲长廊的栏杆、铁门长期破损,危险就一直存在。
据了解,丽湖花园小区很大,孩子也特别多,不少业主早就向管理处多次提出过安全问题,但管理处仍不闻不问,反而将投诉业主以名誉侵权为由告上法庭,管理处在该名誉侵权案件败诉之后仍然闻而不问。据了解,短短的两年时间里,这个湖就有5个小孩溺水死亡。为此,陈宽和何遷富将花园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3年1月14日,一审法庭判决开发商赔偿陈宽两个小孩丧葬费以及死亡补偿金共计3400.64元,何遷富小孩丧葬费以及死亡补偿金共计1700.64元。对此,陈、何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3年12月11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再次审理
管理处愿做出人道主义补偿
在昨天的庭审中,两申请人提出丽湖花园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要求共同赔偿申请人陈氏两姐妹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728005.20元;何宝明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364002.60元,合计109.2万元。
法庭上,申请人提出其理由:物业公司作为丽湖花园的物业管理者,其对实业公司建造的又作为丽湖花园小区公共设施的丽湖风险防范设施—栏杆、铁门无论是在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上还是物业管理法律的规定上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本案的大量事实证明,物业公司根本没有履行这些职责。如果这些设施完好,受害小孩不可能从破损缺失的铁门顺阶而下到丽湖,也就根本不会发生溺水事件。
丽湖花园物业管理处代理人则认为,出事的湖面不在他们的管理范围,因此三个小孩的溺水死亡与管理处没有任何责任。不过,这名代理人表示,出于人道主义,物业管理处将会做出补偿,金额比较大,但究竟多少,这名代理人说不便向记者透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