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南京市十三届人大第22次常委会审议了市政府提交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草案)》。
其中,《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针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补缴、缓缴程序、特困职工公积金的提取、利息补贴、贷款期限的延长,以及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资金运作、决策要求、部门的监督职责、内部监督制度建立等作出了规范。 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条例(草案)》时,吸收了群众关于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对单位强制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等方面的建议,并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内容。
《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则针对南京市近现代建筑和风貌区正随城市变迁大量“消失”,一批近现代建筑由于没有列入文物保护范畴,缺乏保护的具体范围和方式,在城市化进程中遭到破坏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如规定了重要近现代建筑指全市范围内自1840年以后建成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且存在50年以上的,能够反映南京地域历史文化特点的,建筑类型、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特色和研究价值的,涉及民族工商业等产业发展的建(构)筑物,以及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名人故居等;规定了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范围的划定、保护要求、从事建设活动、修缮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还规定了对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实施保护的鼓励、支持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保护、利用、收购和恢复重建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开办展馆,发展相关的旅游产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