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虽然只有7岁,但她能歌善舞。去年“六一”,她被所在学校从家中接去参加由县团委组织的庆“六一”表演节目。后来,在她独自一人回家横过马路时,不幸被撞身亡。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及死者生前所在学校却各执一词,致使死者的父母索赔无着,只好诉诸法律。
遭遇车祸
她叫董悦,生前是江苏省铜山县某实验小学二年级(2)班学生。提起她的名字,在该小学近千名师生中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1997年8月21日,董悦出生在一个幸福美满、条件优越的家庭里。望女成凤的父母为了早日把女儿培养成才,在她上幼儿园时,父母就为她专门聘请了学习古筝的家庭教师,在她刚满两岁时,即被送到徐州市亮点舞校学习舞蹈,她是该校所有学员中年龄最小的一个。
自从入学后,铜山新区实验小学组织的每次文艺演出都有她的身影,她那轻盈活泼、娴熟的舞姿总能引来雷鸣般的掌声,她是全校师生心目中的“大明星”。去年5月,经过层层筛选,铜山县各小学选送的2005年庆“六一”文艺会演节目终于敲定。由铜山某实验小学选送的集体舞“快乐的节日”被铜山县少工委选中。虽然这是一支集体舞,且表演者大多都是十二、三岁的五、六年级学生,但领舞的却是年仅7岁的董悦。
去年5月27日下午放学之前,该校音乐老师特意把参加演出的学生召集到一起,要求他们28日早晨7点之前务必到校,然后,集体乘车去设在东方国际学校礼堂的演出会场。可是,到了28日早晨8点多钟,领舞的小演员董悦却仍未到校。见此情景,负责领队的教师心急如焚,遂带车来到董家,将这位学校的重量级小演员用专车接到学校。当天上午的演出十分成功。演出结束后,他们又被学校的专车接回学校。卸完装后,老师让他们各自回家。
平时,都是由奶奶用三轮车接送上学的小悦望着其他同学远去的背影,不知所措地看着老师,见无人搭理,遂跟在其他同学的后面一人朝校外走去。当她独自一人来到回家的必经之路206国道716K+700M处由东向西横过马路时,一辆由南向北飞驰而来的奥拓牌小型客车将她无情地撞出四、五米远,年仅7岁的董悦被撞得七窍出血,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小悦于当天深夜12时死于徐州市中心医院。
索赔无着
事故发生后,经铜山县公安交巡警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肇事司机李前卫持假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通过有村庄标志和限速40公里/小时标志的路段超速行驶(注:经中国矿业大学力学系鉴定,李前卫驾驶的牌号为苏CS8272的奥拓牌肇事车,在发现行人采取制动措施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3公里/小时),驾驶员李前卫的违章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李前卫应负主要责任。受害人董悦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董悦应负次要责任。
5月25日上午9时,肇事司机李前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6月2日,李前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3日,董悦的父母与肇事车车主史某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史某一次性赔偿死者董悦的父母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7.5万元,董悦的父母得到赔偿款后,不得再以此事故为由向车主史某及驾驶员李前卫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也不得再追究史某及李前卫的任何责任。
其实,在他们签订协议之前,双方已经有言在先:驾驶员李前卫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车主按总额的70%进行赔偿,对余下的30%的份额车主和驾驶员概不负责,由受害方自己负担。
“我们的孩子只有7岁,她是一个无行为能力的人,怎么能让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孩子承担次要责任并承担30%的份额呢?况且,我们的孩子又不是自己跑出去玩耍被撞的,而是参加演出回来的路上出的事。”对此,孩子的父母怎么也想不通。
“如果不是学校用车到我们家里把孩子接走,如果不是铜山县团委组织这次活动,我们的孩子怎么会出车祸。”后来,董悦的父母终于想到了孩子生前的所在学校,想到了组织这次活动的铜山县团委。可是,出乎他们预料的是,事情并不像他们想像的那么简单。团委认为,孩子不是在活动中伤亡的,是在回家的路上出的事,这与团委无关。学校也表示对于她的死,只能深表同情和遗憾,而赔偿没有任何道理。
经过长达五个多月的交涉,学校和团委仍然拒绝承担任何责任。“难道孩子的死学校真的没有责任吗?这余下的30%份额到底该谁承担?”为了给女儿讨个说法,2005年11月21日,董悦的父母眼噙着泪来到铜山县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铜山某实验小学连同其主管部门铜山镇小学中心校和铜山县团委一起告上法庭。
对簿公堂
今年3月27日下午3时,铜山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长达两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双方唇枪舌剑,争辩异常激烈。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原告要求被告铜山某实验小学、铜山镇小学中心校、铜山县团委等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4.6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二是被告铜山某实验小学、铜山镇小学中心校要求追加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是否于法有据;三是扣除机动车车主史某赔偿的70%份额,余下的30%份额应由谁承担。
原告一方主张,董悦虽因交通事故死亡,但作为肇事的车方已按公安机关认定的主要责任进行了70%份额的赔偿。由于董悦的被撞身亡是由被告铜山某实验小学的教师从其家中将其接去参加由铜山县团委组织的庆“六一”演出引起的,因此,余下的30%份额应由学校和团委共同赔偿。
对于上述观点,铜山新区实验小学和铜山县团委则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原告诉称学校和团委未尽到监护责任本身就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董悦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而不是学校,更不是团委。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学校和团委的诉讼请求。
同时,被告铜山某实验小学及其主管部门铜山镇小学中心校还认为,本案是原告方告错了主体,余下的30%份额应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为此,2006年1月25日铜山某实验小学和其主管部门铜山镇小学中心校向铜山县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追加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由其承担对二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来说,观点则截然相反。他们认为,本案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已经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与车主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前提已不存在。况且,保险公司与车主系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此,他们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铜山某实验小学和被告铜山镇小学中心校对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追加申请,并判决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判结果
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铜山县团委组织庆“六一”活动并无过错,其在组织这次活动中已尽到对各小学的安全告知义务,对二原告要求铜山县团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肇事车的车主史某系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在车主史某已按责任划分对二原告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被告铜山某实验小学要求保险公司再对二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该院认为,被告铜山某实验小学明知二原告的女儿董悦是年仅7岁的无行为能力人,在其从二原告家中将董悦接去参加演出结束后有义务将其送回,但被告铜山某实验小学既未告知董悦的家长何时到校将董悦领回,亦未将其送回家,虽然董悦系因交通事故死亡,但被告铜山某实验小学对董悦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由于被告铜山某实验小学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二原告要求将其上级主管部门、具备资格的铜山镇小学中心校追加为本案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
5月19日上午11时,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铜山镇小学中心校一次性赔偿董悦的父母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金额的30%份额计84283.3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皆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