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茗实习生申美王颖)本报关于《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在读者中征集意见以来,许多读者都对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相关条例提出质疑。记者将此反馈至市人大法制委后获悉,此条将会采纳读者意见进行修改。
草案原文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
2.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3.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4.在学校规定的到校、离校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5.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质疑声音
邮件为wuyancheng07163的读者:如果学生在家受到其家人或在校外精神上受到某种打击,并与学校无关且学校又不知情,学生在校期间自我伤害、伤残、死亡的,学校应以什么依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邮件为dx0412的读者:我是一名小学教师,以上情况中的前三条我认为不合理:第一,学生自我伤害,应分情况,老师经常教育过,或未发现造成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不应让老师承担责任,总不能让老师把学生用绳子拴住吧。第二,放学后或节假日,学生自行到校的,应分得具体点,如是学校器械不安全引发的,学校有责任;如果是学生人为造成的,不应学校负责。
邮件为leida_2806的读者:学生的自我伤害为什么学校有责任呢?老师又不可能盯得住那么多的学生。再说一下课,学生都活动去了,在这期间如果发生了意外情况,老师就是不休息也看不过来呀!
西安幼儿师范学校薛老师:事故在学校发生的,学校似乎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是从老师和学校的角度考虑,老师也是人,总会有一些预料不到的事情发生。家长、学生和老师,还有学校方面,应该多沟通,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思想方面的,将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减到最小。
反馈动向
记者从市人大法制委获悉,他们正在为条例的修改做积极调研,关于这一条款已经着手准备修改。据悉,修改后此条中提到的伤害事故将分为学校有过错、学校无过错及混合过错三种情况来区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