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许多地方出现了“订单农业”热。可以说,它是规避市场风险的好办法,然而,目前有些地方在运作上出现了种种偏差,如不及时纠正,将使“订单农业”走入误区。
偏差之一:行政机关对内对外签订单。签订单不是经济行为,其行为主体应是经济实体。 政府签订单是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的错位,一旦发生亏损,政府将难以承担。如2003年4月,某镇与宁夏某公司签订了种植保加利亚尖椒2000亩的合同,不料当年遇到了天灾,辣椒苗大多被淹死,镇政府与之签合同时,有“如遇天灾,镇政府只负责种子款”一条,由于签约方是镇政府,最后镇政府成了被告。
偏差之二:只有生产合同,没有销售合同。“订单农业”重要的不在于有生产合同,而在于有销售合同。合同只有生产条款而无销售条款将可能给生产者带来极大市场风险。严格讲,这样的合同不如不签。如2004年3月某乡与云南某公司签订了种植苦瓜5000亩的合同,由于在签订种植合同时,没有签订销售合同,在种植合同中也没有包销和最低保护价条款,加之当年苦瓜烂市,采购方便不再收购,给农民带来了极大损失。领导本想为群众办一件实事,结果却办成了坏事。
偏差之三:先签生产合同,后签销售合同。“订单农业”的实质是以销定产,可是一些经销企业先与农户签订了收购合同,然后才去外地寻找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试想,一旦签不成销售合同或签不了那么多销售合同,农民生产出来的东西是收还是不收?不收,农民受损失,他们不会答应;收了,企业受损失。如2005年3月某公司与农民签订了种植中药材桔梗的生产合同,也与农民签订了包销合同。后来,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桔梗滞销,加之当时认为桔梗畅销,就没有与外地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公司收购的桔梗找不到买家,几乎导致公司破产。
安徽临泉县滑集镇党政办 靳克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