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对中国企业的“替代国政策”及“对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苛刻要求,背离了自由贸易的宗旨,违反了世贸组织基本的公平贸易的规则。不公正地实施对华反倾销,既不符合中国的利益,也不符合欧美国家的利益。
中国一直是欧美国家现行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不久前,欧美国家对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消息又接踵而至,面对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反倾销诉讼,饱受反倾销之苦的中国企业一直为自己遭受的种种不公正待遇而进行着艰难抗争。那么,欧美国家是怎样在现行世贸规则下,以比世贸苛刻得多的条件,对中国出口商品作出倾销裁决,从而使许多中国企业遭遇不公正待遇的呢?
所谓倾销,世贸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果一国出口商品的出口价低于其成本价,或低于其在国内市场售价,则构成倾销。然而,令中国企业不平的是:许多中国企业对欧美市场索取的出口价并不是低于、而是高于其产品的成本价及其国内市场价。那么,为什么欧美国家仍判这些中国出口商品倾销呢?
原来,欧美国家不是依据世贸关于倾销判定的一般规则,而是基于“替代国政策”这一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判定的特殊规则,对中国出口商品倾销与否作出裁定的。在替代国政策下,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由于受国家干预,不反映真实的市场价值,不能被用来作为判断倾销的依据。而是另外找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替代国)的价格,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倾销与否的判定依据。这就是一直受到多方质疑的替代国政策。虽然这一政策并无明确的国际法依据,但它是欧美国家反倾销法的重要部分,在对华反倾销中被普遍地使用。
欧美国家通过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人为夸大了中国出口商品的倾销幅度,从而导致对中国企业的极不公正的裁决结果。例如,在欧盟诉华“金刚砂”反倾销案中(1998年),欧盟委员会选定挪威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但同年,挪威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中国的二十多倍,中国出口商就挪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挪威生产者的代表性提出异议。但欧盟委员会坚持认为挪威是本案最合适的替代国。由于参照了具有较高经济发展水平的挪威的生产成本和价格,必然夸大了中国金刚砂的替代价值。再如,在中美小龙虾一案中(1997年),美国商务部采用西班牙从葡萄牙进口的小龙虾的价格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价值,由于葡萄牙不仅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于中国,而且小龙虾的生产成本也高于中国,从而使替代价值也远远高于中国。该案的判决结果为中国输美小龙虾的倾销幅度高达90%~120%。以这样的方式选定替代国,即使中国企业没有从事倾销,也可以得出倾销存在的肯定性的结论。所以,中国产品总是被课以高额反倾销税也就不足为奇了。
由此可见,由于替代国方法本身的主观性及易操纵性,使它在某些对华反倾销案件中已经成为对中国企业实施贸易歧视的工具。更为令人关注的是:这一有问题的政策还将继续存在,根据中国入世协议书的约定,对于不能通过欧美国家市场经济地位审核的绝大多数的中国企业还将继续忍受替代国政策这一不公正的待遇。
欧美国家反倾销法的另一个显著的不公正之处当属“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问题。尽管中国经过27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已经基本建立,绝大多数的中国企业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但欧美国家反倾销法以种种苛刻的理由,一直未在总体上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欧美国家却承认了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而俄罗斯市场化改革的程度远不及中国。欧美国家反倾销法利用市场经济标准,使其成为限制中国的手段,事实上导致了对中国企业的不公正的待遇。
回顾欧盟对华反倾销,欧盟委员会要求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所应具备的条件是相当苛刻的。在许多案件中,欧盟拒绝中国公司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是公司把部分产品卖给了国家;公司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而且认为某些国有企业不能证明他们能够摆脱中国宏观体制的束缚。
但是在事实上,即使是欧盟国家的企业也不能完全满足这样严格的要求,在欧盟,许多企业以优惠的价格向国家出售他们的产品,欧盟的许多行业也有公共土地归国家所有的问题。欧盟成员国的许多国有公司,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本国宏观政策控制的影响,而欧盟也从未对其成员国的国有公司的市场经济地位提出过任何怀疑。相反,在对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的评估中,国有、国有控股或向国家出售产品都成了欧盟拒绝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显然,欧盟是在使用双重标准,这难道不是对中国企业的歧视吗?
在美国使用的判定市场经济的标准中,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劳工工资机制不够完善和国有经济占主体是美国拒绝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三个主要原因,但美国对这三个标准的运用也明显地带有歧视性的因素。例如印度,同中国相似,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劳工工资机制不完善,但这些问题不仅没有影响美国对其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而且,印度还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模式的典型代表。同样,美国还将历时27年改革后的中国国有企业,视为国有经济的同义语,更是与事实完全不符的判断。事实上,入世后绝大多数的中国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中国国企的独立性完全可以和市场经济国家的国企媲美。
欧美国家对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的苛刻要求,背离了自由贸易的宗旨,违反了世贸组织基本的公平贸易的规则。不公正地实施对华反倾销,既不符合中国利益,也不符合欧美国家的利益。欧美国家和中国分别处于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其产品有很大的互补性,良好的经贸关系有助于满足各自发展的需要。虽然,在双边经贸关系中,中国一直拥有贸易顺差,但武断、任意地反倾销措施不是解决贸易不平衡问题的正确方案。欧美国家应该改革自己的反倾销法的不公正因素,同中国共同寻求解决对华贸易不平衡问题的合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