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6月4日讯据东南快报报道:已婚的欧阳女士和同单位的张会计在某宾馆偷情时,被安放在宾馆房间电视机中的针孔摄像机偷拍下了全过程。后经公安机关查实,两名犯罪嫌疑人专门利用自己入住宾馆之机,采取此方式敲诈勒索像欧阳女士这类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宾馆该不该为这类房客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而担责呢?
昨日,读者们就这一问题发表了他们各自的看法,有为宾馆喊冤的,也有严词批评宾馆的。更有人担心自己以后入住宾馆会遭遇到偷拍。
宾馆难辞其咎
蘑菇:应由宾馆负全责,公安部门还应对这种提供偷情场所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亮亮:偷情应受惩罚,应付出代价。我认为宾馆也存在一定的失误,为什么没有结婚证也可以入住?
假装喜欢我肥:宾馆作为一种消费场所,应当有义务去保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安全。但本案中最可耻的是偷拍者,侵犯了个人的隐私,应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浪人:宾馆不应该承担责任。这可以警告那些出现类似不道德情况的男女。
幻影: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即使这隐私是不道德的。
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陈智勇律师:从合同违约的角度来分析,我认为宾馆应该为房客隐私权受到侵害负全部责任。然后,宾馆再适当向那两名罪犯追偿。
当顾客入住宾馆后,他们与宾馆就形成了一种非常直接的合同关系。宾馆有义务和责任保护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当然也包括隐私权不受侵犯。
本案中,欧阳女士所住房间的电视机中装有针孔摄像机,这是宾馆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没有达到要求。宾馆酒店本身应该有定期巡查房间的义务,可这项巡查的义务他们没有尽到,这属于一种违约行为。
至于顾客的行为不道德,这一点并不能成为宾馆可以免责的要素。这就好比我从你那里买了粮食,然后我倒掉。你可以说我不道德,但我和你的合同关系是成立的。
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谢长华律师:刚才陈律师是从违约的角度来分析的,我将从共同侵权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宾馆和那两名安装偷拍机的行为人,共同构成了对欧阳女士的侵权,在民事上应对此事负连带责任。
这当中有个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之分。两名行为人作为装机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宾馆因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负次要责任。
欧阳女士的行为确实是有背社会道德的,但宾馆的房间作为消费者的临时私人场所,并没有权利对普通公民进行监督。(综合)(来源:东南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