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原始书证认可工作年限
新快报记者周继坚早期下海人员因为档案遗失,无法认可原工作年限导致不能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将有解决办法。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劳动部门获悉,申报遗失档案的早期下海人员原有工作年限,可以依据其原工作单位、相关单位或其本人保存的相关原始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此举表明,早期下海人员即使档案遗失,只要能找到相关的书证材料,一样可以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规定条件即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早期下海人员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
对于部分广州市城镇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间离开本市市属、区属(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下同)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由于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退休后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没着落。去年下半年,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文),这部分人员在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可一直延续到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止。据了解,从去年11月20日到今年3月31日,广州市已受理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72989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有近3000人左右。
部分人员档案遗失难享政策优惠
去年劳动保障部门5号文的出台,彻底解决了早期下海人员晚年生活的后顾之忧,受到了普遍欢迎,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他们在离开原单位后,档案已经遗失,由此无法核定其原有工作年限,因而也难以享受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待遇,他们一直在期盼如何确定他们工作年限的政策出台,为此本报也曾接到不少读者来电求助。新出台的《关于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工作年限的审核办法》,为早期下海人员遗失档案后如何核定其原定工作年限提供了一条可靠途径。
符合三项条件即可认定原工作年限
根据最新规定,对申报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下称“申报人”)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须依据其原工作单位或相关单位或其本人保存的相关原始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相关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原固定工身份、进入单位时间及离开单位时间的(简称三项条件),便可据此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凡原始书证不能同时证实申报人上述三个条件或申报人无原始书证的,申报人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不予核准为一次性缴费年限。
审核后的情况要进行公示
据介绍,具体的办理程序为,申报人首先到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填报《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情况表》进行登记;对确认属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向申报人原工作单位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发出《关于协助查找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有关原始书证的联系函》。对查找到的能证实申报人属于固定工身份、进入原单位工作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早时间)和离开原单位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后时间)的原始书证,原单位复印后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原单位不存在的加盖原单位主管部门的公章),将原件与复印件一并送有关单位审验。最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人一次性缴费年限后,对经审核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的人员及其情况,要及时通过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晓航/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