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若无普通住房证明,5年后转售也要征税
本报讯(记者王立)记者昨日从成都市地税局获悉,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要全额征收营业税外,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时,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差额”征收营业税。
据了解,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短信代码:4126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