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合作司法分流项目三年走过
让所有的孩子都能拥有明天
本周,全世界的儿童都在欢度“国际儿童节”。儿童权益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这其中当然也包括那些违了法的未成年人的权益。
“司法分流”,这样一个对触法未成年人保护与处置的新鲜理念,记者最初是从源自英国的国际儿童救助会那里了解到的。 国际儿童救助会在中国,会同云南昆明盘龙区人民政府和当地的司法机构,一起合作了“触法未成年人司法分流试点”项目。如今这个试点项目已经悄然走过了3年,其间,云南省文明办曾将该项目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典范报送团中央。如今,这个旨在给与触法未成年人自新的第二次机会的项目,在不断本土化的过程中,已经完成了它的第一期,第二期也即将启动。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这种尝试可以有条件地加以推广,它对健全和完善中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制度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本网记者张慎思
关键词:“司法分流”
云南少年小刚,正处在青春反叛期,尤其烦透了妈妈整天喋喋不休、永不翻新的“老三句”:“你要好好学习”、“你怎么这么不听话”、“你看人家ⅹⅹ,样样都比你好”。在学校里,小刚也是有名的“差生”。小刚最常去的地方就是网吧,他还常聚集一群人打架斗殴,直到有一天被“拘”了!小刚面临的是治安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所幸,小刚接触到了“司法分流”项目。项目为他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的机会。最后,使这位已经触法的少年,从正式的司法惩罚中分流出来,在项目组织的志愿者网络的监督下回到社区进行矫正,再度回归到学校和社会的正常生活中。由源自英国的国际救助儿童会和中国云南盘龙区人民政府及司法机构合作的“触法未成年人司法分流试点”项目,当时正在昆明盘龙区的58个社区里展开。
Diversion,分流,借用了环保领域中的专业词汇。在未成年人司法中是指运用替代性措施来处理触法未成年人,将未成年人从正式的司法程序中“分流”出去。分流方法也被称为“观护方法”,它是恢复性司法(也称柔性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系中,没有“分流”这样一个名词,但是我们的警告、调解等非监禁方法也可称作是“分流”的处理方式。
根据国际儿童救助会云南项目办、司法分流项目最早的负责人李平女士介绍,“司法分流”具体讲,就是把那些已经触犯刑律、构成了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条件地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减少进入监狱的未成年人。通过分流:(1)可以让那些恶习不深、偶尔触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免于监禁;(2)给他们改过的机会;(3)避免触法犯罪未成年人被监禁后的负面“交叉感染”;(4)防止被监禁后加剧失去社会、学校、家庭对其正面的影响;(5)避免加剧社会对他们的孤立、歧视,从而从根本上影响其未来上学、就业和回归社会的正常生活能力。
司法分流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三个阶段都可能介入。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公安、检察机关、法院都各自可以选择取保候审、诉前考查、不诉缓刑等非监禁的处罚措施,尽量将触法未成年人从司法程序中分离出来。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
司法分流项目中被引进的一项重要制度,便是源自英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
1972年英国的一名男子被谋杀,3个十来岁的孩子后来在自己招供的基础上被判谋杀罪。但是上诉法院随后却宣布判决无效,因为警察在聆讯这3名少年时,竟然没有一个独立的成年人在场。这个判例后来催生了1984年的英国《警务与刑事证据法》。根据该法,警察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聆讯时,必须有一名“合适成年人”在场。“合适成年人”在英国自动介入警察对未成年人聆讯,并帮助必须进入司法程序的青少年准备详细的法庭答辩报告、监督法庭判决的执行,并为他们提供必要咨询和指导。“合适成年人”制度在英国成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
司法分流项目启动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本土化。在试点项目中“合适成年人”是指那些品德良好、热心公益,有一定教育学、心理学、法律学知识的成年人。他们并不是律师,也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也不是公检法的任职人员。他们是一群经过一定专业培训的、能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能有效促进教育、感化、挽救违法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社会力量。在中国的项目中,“合适成年人”的参与主要有三个职能:一是维护触法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二是参与司法分流活动,为触法未成年人争取非监禁诉讼和处置;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对被分流的触法未成年人做好社区帮教工作。例如,警方在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询问时,将会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在不干预和影响警方办案的前提下,“合适成年人”将在派出所亲历问讯过程,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案件在公安阶段还不能办结,被移送至检察和法院阶段,“合适成年人”就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背景情况的调查,如违法犯罪少年的家庭情况、就学情况、成长环境、接触人群、本人平时表现,以及违法犯罪动机、家长配合与否等等,并向警方或者其他司法部门提出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否采取分流的意见、建议。一旦警方或者是检察院、法院采用了非监禁的司法分流措施,“合适成年人”就要与被分流的对象一道进入到相应的社区,协助社区建立监管、帮教、考察制度,并督促落实。
关键词:志愿者
司法分流项目中,“合适成年人”的制度引进是她的一个特色,而她的另一个特色便是她的志愿者队伍。
通过司法分流,可以较大限度地避免对未成年人的监禁。而这些被分流出来的孩子,也并不是被当作“另类”,并专门放入一个特定的机构进行教化和改造。和人们熟知的少管所和工读学校有所不同,并不是将一群“坏孩子”放在一起管束,而是让他们完全回归正常的学校和社区学习和生活。这就需要志愿者和司法机关及社区的密切配合,其中由志愿者跟踪到触法少年学习和生活的场所,进行督促和帮教。在盘龙的项目中,专业人士、高校青年学子和一些热心公益的人士成为了志愿者的主力军。其中专业人士和高校学生多提供专业的、技术性的指导,而大量的热心公益的社会力量,更多地介入了社区的督促、纠正工作。
李晓华,女,48岁,项目的核心志愿者,她这样谈到她的志愿者活动:
“我原来在电影公司宣传科工作,2004年7月退休,现在在一家私人企业工作。2004年8月,我通过《春城晚报》‘爱心妈妈’的活动认识了救助儿童会和项目办。接触触法儿童后,刚开始是同情,像ⅹⅹ学校12岁的孩子就被关进去了。”
“我有时候去联系工作,有的单位不配合,有些人不理解。我爱人有时会担心与我联系的这些监所里的孩子出来后是否会来我们家找住处,让我们帮着找工作。但是司法分流项目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培训和支持,使我们这些志愿者能够长期坚持下来。虽然我做的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但毕竟一件一件做成了,我心中会感到非常愉快!”
其实,即使是项目办12人的团队,他们本身也体现着一种志愿者精神。项目办的主任,原来是盘龙区副区长,退休后仍继续在项目办工作。另一位原来是区检察院检察长,退休后仍然担任项目办的顾问。担任“合适成年人”制度管理人的则是来自原区纪委。祁涛(救助儿童会司法项目官员),曾经是一名刑警。在与司法分流项目的工作合作中,最终作出了辞职的决定,完全加入到这个集体中来。
总干事有话
魏洁,长期供职于国际儿童救助会,曾多次赴非洲等最不发达地区工作。例如,曾作为该机构同联合国难民署的协调人,负责过莫桑比克的干旱饮水应急项目;还曾在马拉维负责当地偏远地区的饮用水设施建设和饮水卫生普及工作。1994年,开始成为国际儿童救助会的中国项目总干事,同中国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儿童教育、卫生健康、艾滋病、司法合作和救灾援救等多个领域的项目工作。
国际救助儿童会
以《联合国儿童公约》为自己行动的最高指南,并以促进公约在全球各国的实施为己任。救助儿童会在全球促进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大致有4个方面,即生存、发展、保护、参与。在非洲,“生存”可能是我们工作的重点,而在中国这显然已基本不是问题,我们的工作主要是放在后三个方面。
在中国,我们工作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中国惊人的发展速度和社会剧变。西方国家一、二百年走过的路,中国20年就走完了!因此我们也在不断调整我们的工作策略和内容。
具体来说,我们在地方层面和政策层面两个层面开展工作,两个层面有机结合,互为影响。在地方层面,我们主要是通过一个个的具体项目开展工作,如司法分流项目。2004年,我们参与了中国政府组织的解救活动,将被拐卖到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受害者解救回中国。后来,我们又为40名被解救女子提供法律帮助和职业咨询,帮助他们重新开始新生活。在做这些项目时,我们主要是引入方法,提供培训,影响观念。
在政策层面,救助儿童会很骄傲,我们是惟一应邀对中国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提供咨询意见的国际非政府组织,2003年,我们同民政部合作,推介一种孤残儿童的小家庭寄养模式,并邀请到一些高层官员去英国的格拉斯哥亲自参观这种小家庭寄养模式。因为现在国际上一种更新的观念认为,将孤儿或残疾儿童放在专门的福利机构里,对他们的成长并不是最有利的。在救助儿童会的建议下,民政部发布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救助儿童会再度与民政部合作,开展了流浪儿童生存状况的调查,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后来中国起草首部《流浪儿童救助管理规定》提供了立法咨询意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正式生效,迄今已有逾190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该公约,是联合国公约框架中拥有成员国最多的国际公约。中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积极倡导者和主要起草国。中国从1980年就参与了公约起草工作组的工作,1989年中国在第44届联大上又成为公约的共同提案国。1990年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该公约,1992年,经全国人大正式比准,同年4月1日对中国正式生效,中国将全面履行公约规定的保障儿童基本权益的各项义务。由于中国是亚太地区最早开始行动积极推动公约履行的国家,因此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誉为公约的“旗舰”。
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第40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司法保障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共54条,其中第40条为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条款。公约涉及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诸如姓名权、国籍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受父母照料权、闲暇权、娱乐权和表达权等等。其最基本的权利可归纳为以下4种: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团队心声
张月如(项目办主任,原盘龙区副区长):关爱儿童的健康成长把我们凝聚到一起。
周树廉(项目顾问,原盘龙区检察院检察长):为了孩子,把我们联系到一起。
田正才(合适成年人管理人,原盘龙区纪委):这个工作对家庭、社会都有重要意义,它把我吸引到这里。
姜敏(救助儿童会司法项目经理):作为一个学过法律,并且一直崇尚慈善工作的年轻母亲,没有什么比加入英国救助儿童会的司法项目更令我高兴的了。
祁涛(救助儿童会司法项目官员):我曾经是一名刑警,出于对少年犯罪处理的反思和对少年法学和社会工作的热爱,加入到这个集体。
师艳红(救助儿童会司法项目助理):人可能走弯路,更何况孩子,应该给他们多一个机会。
曾莉莉(项目办“合适成年人”志愿者管理人):我是一个母亲,我爱我的孩子,也希望别的孩子得到爱。
太瑜婷(救助儿童会司法项目助理):我喜欢锦上添花的工作,但我更热爱雪中送炭的事业。我希望给触法孩子一份温暖和爱心,一次改过的机会。
新闻链接
国际救助儿童会
源自英国的国际救助儿童会是全球主要的国际儿童权益维护组织。英国救助儿童会1919年由杰布女士创立,当时是旨在应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儿童面临的困境。1922年杰布女士以其远见卓识起草了《儿童权利宪章》,该宪章日后成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基础。1988年英国救助儿童会进入中国,以项目协定的方式开展工作。2002年,引入“司法分流”项目,试验将触法未成年人,有条件地避免监禁,从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阶段分别分流出去,以使他们能更好地回归社会。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着眼于对儿童的保护性拘押。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以任何形式被剥夺自由的青少年。该规则提出了一些原则对作为最后手段可剥夺青少年自由的各种情况作了普遍可适用的界定,并具体阐述了为确保公平对待被剥夺自由的需要具备的条件。规则提倡尽量少采取剥夺儿童自由的手段,特别是在监狱和其他封闭设施中。规则不承认审前和预防性拘留,提倡废除对青少年实行监禁和死刑,要求将少年同成人完全隔离开来,以确保他们不受有害影响和遭受危险情况。规则规定了拘押儿童的单独设施的管理和运作标准及程序。中国于1990年签署了该规则。
数字分流
根据司法分流项目云南办公室提供的数据,项目从2003年底开始司法分流到2005年12月的两年期间,从公、检、法各部门的分流出去的触法未成年人有:
2004年
公安阶段:因治安违法的163人,以罚款、警告、教育放回等方式分流的有123人。
涉嫌犯罪的194人,以教育放回或非监禁诉讼方式分流的共59人;
检察阶段:向法院起诉的121人,非监禁诉讼分流的18人;
法院阶段:判决107人,以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分流的共32人。
2005年
公安阶段:治安违法被审查262人,被分流137人。涉嫌犯罪328人,被分流132人;
检察阶段:向法院起诉147人,建议非监禁分流19人。
法院阶段:审判121人,分流13人。(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