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关注媒体报道山西左云煤矿透水事故新闻时,发现多处有“张家场乡人大主席团主席王××”的提法,笔者认为,此处记者搞错了,把“乡镇人大主席”与“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等同为一个概念进行了混用。其实,二者在法律上的意义不同,不能混同。
其一,乡镇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而乡镇人大主席团则不是。地方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同时第九条规定了乡镇人大的13项职权。而乡镇人大主席团是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的,其主要职责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由此可见,乡镇人大不设立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能代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其二,乡镇人大设主席、副主席。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第九条规定的乡镇人大的职权之一就是“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这就说明乡镇人大只有人大主席、副主席,而没有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上述文中所称的“乡人大团主席”应当是“乡人大主席”。
笔者曾在乡镇机关工作多年,先后担任过乡镇人大秘书、乡人民政府副乡长等职务,当选过乡人大代表。前些年,乡镇将人大主席团的牌子撤换下来,统一挂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牌子的事情还记忆犹新。
“乡镇人大主席”与“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等同混用现象的出现,反映出当前一些领导、记者、编辑和人民群众对人大知识不甚了解,说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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