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侦查人员对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诱哄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徇私舞弊,知情者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投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全程监督。昨日,来自全国十多个省、市(地区)检察院的负责人及高检院有关负责人就调查违法侦查行为在我区进行座谈研讨。
处于讨论阶段的《人民检察院调查违法侦查行为的规定》提出,违法侦查行为包括对嫌疑人刑讯逼供、诱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甚至私自涂改证据;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等。投诉可以用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检察院对受理违法侦查行为的线索、材料均应审查,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可立即立案调查核实;对正在进行的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立即开展调查。
高检院有关负责人说,制定“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调查违法侦查活动行为,是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知悉权、调查核实权、监督纠正权的充实和扩大,使监督检察从被动转变为主动,从柔性监督向刚性监督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