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4日讯 记者赖仁琼报道: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了新修订的《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全面修订的条例草案对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信访请求的提出、信访秩序等进行了规范。
对信访秩序的规范是本次修订的一个重点。条例(草案)对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条例(草案)同时还对信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信访工作人员要尊重信访人的人格,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人民日报》 ( 2006-06-05 第10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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