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蔡晓芳)近日本报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缴费方式、退休待遇等方面不同的报道引起关注。不少读者来电咨询,从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据介绍,我市“事保”与“企保”已实现顺利转接。根据政策,职工从事业单位到企业的,从正式调入之月起参加“企保”,按“企保”规定缴费、建立个人账户。职工根据不同的流动情况,其原缴费年限按不同方式折算计入新的保险系统。
如果由未参保的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职工需到“事保”经办机构办理未参保证明,其在原事业单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该年限推算的储存额,将计入职工参加“企保”而建立的个人账户中。
如果由已参保的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职工只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根据其原在事业单位参保的缴费年限、基数,推算储存额,计入新建立的个人账户中。
职工由企业流动到事业单位,同样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从事业单位退休时,执行“事保”的退休待遇规定。如果流动到参保的事业单位,职工从正式调入事业单位之月起,按“事保”规定缴纳参保费用。其原在企业的缴费年限,视同“事保”缴费年限。如果流动到未参保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另外,职工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也可转接。如由未参保的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参保的事业单位,职工从正式调入新单位之月起参加“事保”,按规定缴费。其在原单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如由参保的事业单位,流动到未参保的事业单位,职工只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其原参保资料封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