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心构建“橄榄型”结构
在杨宜勇看来,此次中央对分配问题的强调,除了“提低”,另一个重点是“扩中”,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中等收入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的角度看,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也至关重要。多年来,相对于外贸和投资中国经济三大动力中的消费显得薄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不够大。
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从党的十六大开始就已强调。多位学者认为,这表明中国决心构建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收入分配结构。
然而,“我国至今为止都没有形成中等收入阶层的雏形,”杨宜勇有些遗憾地表示。
杨宜勇认为,中等收入者比重低是与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相关的,收入和财产向高收入者集中,基尼系数居高不下,中等收入者比重便难以提高。
对此,高书生认为,在解读“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时,学界还出现了两个偏差或误读,一是把中等收入者解读为中产阶层,二是将改革开放中先富起来的人解释为中等收入者。
在他看来,中等收入者只是相对于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而言的,而上述两种解读事实上几乎都是指高收入者。端正了这一认识,才能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角度,去研究阻碍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现实问题。
高书生意下的“现实问题”如,社会保险缴费率偏高,以个人为单位且未考虑购房贷款利息支出等因素的纳税政策,都对中等收入者产生很大压力。
杨宜勇也认为,中等收入者的“扩容”要靠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需要市场效率与社会公正相协调的政策,需要赋予劳动者和其雇主分享利润的权利,需要税收等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调节,还需要教育与再教育体系对人力资本的提升。
在《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多位专家看来,此次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而公务员恰恰是中等收入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之类似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也受到重视。他们认为,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均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
与此同时,中央还强调,要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适当向基层倾斜,以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要完善地区津贴制度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这是一个具有明显导向性的政策信号,再次突出了收入分配改革中“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
收入分配改革应法制化
在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上,中央强调要按《公务员法》规定来办。有关专家认为,这意味着中央着意将收入分配改革法制化。
杨宜勇称,收入分配法制化建设是指用法律制度和规则去规范、约束个人收入分配行为,而不直接介入分配过程,从而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法律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具体表现在立法调节和司法调节两个方面。立法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包括最低工资立法和各种社会保障立法等。
针对目前个人收入分配立法不健全的问题,杨宜勇建议,“十一五”期间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加快立法步伐,以统一的法规来约束和规范全社会及其成员的收入分配行为。
针对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杨宜勇认为,“十一五”期间分配司法的重点应是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
杨宜勇还表示,从执法的角度看,要加大打击力度,从重处罚和惩处非法暴富,使其违法行为的成本远远大于其经济上、政治上、心理上的收益,并提高违法犯罪行为的受罚概率。从监督的角度看,要健全分配监督机制,形成国家、社会、群众和党的监督相结合,内部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层层监督、上下联动的分配监督体制。
至于监督的重点,杨宜勇认为在国有部门,要防止社会共有的垄断利润转化为小集团的利益和个别人员的薪酬福利,积极探索超额垄断所得向全民所有者的转移机制。
就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而言,高书生认为,原则上除了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具体措施还应由全国人大来决定,因为政府部门给自己定工资,需要避嫌。高书生还对《瞭望新闻周刊》称,1990年,国务院曾成立分配制度改革委员会,对收入分配的现状、政策和体制改革进行综合性研究。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比那时的情况更为复杂,更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为此,建议以研究制订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为契机,国务院应成立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综合协调机构。(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汤耀国)
资料: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展
工资制度改革。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最大特点是,在工资制度上,国有企业同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现脱钩,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到1993年进一步发展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脱钩,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则实行体现其特点的工资制度,即根据事业单位所处行业,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和奖金制、行员等级工资制等。
国有单位福利制度改革。最早被重视的是住房制度改革,已经历了公房出售、提租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停止福利分房等阶段。同时,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办社会问题也很早就被重视,从最早实行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分开,到目前正在大力推动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国有单位福利制度改革的思路已清晰,一是实物福利货币化,二是生活服务社会化。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时,当时纳税的主要对象是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1986年和1987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扩大了纳税范围。1994年,我国实施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自1999年11月起,国家决定恢复征收利息税。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前,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已经形成,养老和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模式。随着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同企业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上出现了“并轨”趋势。在农村开展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有两个,一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二是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但两者仍处于试点或局部推行阶段。
社会救济制度改革。自1997年起,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市家庭实行生活救助。此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在局部地区兴起。
农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随着“大包干”性质的农村生产方式的普及,农村收入分配不再以生产队为基础,而是以农户为分配主体,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实行“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
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主要特点: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起始目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紧扣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配套。区分轻重缓急和难易、有先有后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推进战略,基本轨迹是:在分配层次上,先抓好初次分配,然后推动再分配;在分配制度上,以工资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由点及面逐步从微观向宏观拓展,推动个人所得税制度、保险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效: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职能分工更明显,初次分配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从制度上得以规范,税收和利润已分开。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已脱钩,“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再分配体制框架已初步确立,政府对低收入者、特定人群的救助手段增多。(根据高书生执笔的“我国收入分配体制研究”项目成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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