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6日电 5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秦玉德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了关于《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并交大会审议。
现状: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自1999年10月实施以来,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发展,现行失业保险金难以适应发展需要,主要是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过高。
解读:
最低工资调整导致现行标准过高
按照《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但应高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4年1月,劳动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据此,失业保险金也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而进行调整。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修改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原则,提出确定方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意义:
修改后确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更具有灵活性,即只规定幅度,不直接确定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比例不是执行标准,且这个“底线”高于国家标准20个百分点。这个标准符合我省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