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开发商无竣工报告
购房者胜诉
1999年8月,大连某公司与常女士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位于西岗区华泰街建筑面积为167.94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售给常女士,总房款为161万余元。
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付4万元,4天后再付20万元,余款于当年10月付清。付清全部房款当日,开发单位应交付房屋,之后由购房者持合同、付款收据及身份证明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对此,开发单位应予以协助。
当年10月29日,常女士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房款,该公司为其出具发票并交付房屋。之后,尽管该公司在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上加盖印章,但至今常女士也未能取得该房权属证书。为此,常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支付违约金。
审理后,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规定,新建房屋应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但该公司一直未取得该房屋的竣工报告,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30日内协同常女士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为其支付违约金68万余元。
二审房地产交易所出证
开发商上诉遭驳
一审判决后,认为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原因不在该公司,而是因常女士个人原因所致。同时常女士赔偿违约金的要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大连某公司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
二审审理期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上诉期间,大连某公司未提供房屋登记机关可为其办理双方诉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证明。同时今年4月,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证实,该房屋因开发单位原因,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因此无法办理合同登记及产权转移手续。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购房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但因为开发单位的过错而使购房者购买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同时,因为开发单位违约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其提出的购房者要求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不成立。
因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大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首席记者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