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还是故意伤害
无辜青年被警察枪击一案在琼开庭
李顺成 本网记者 杨燕生
6月1日上午,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大法庭内座无虚席,备受社会关注的东方市大田乡派出所原副指导员文瑞强开枪击伤27岁无辜青年邢亚盖一案在这里开庭审理。 上午9时,戴着一副老花镜、脚穿“拖拉板”的文瑞强被法警押上被告席。邢亚盖在庭上提出32万元的民事赔偿。
买菜路上遭民警枪击
2000年7月24日,一起突发事件令黎族青年邢亚盖的生活发生了始料不及的变化。那天,他不仅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击中两枪,随后又被“认定”为杀人在逃犯受到审查。
邢亚盖是东方市大田乡(现为大田镇)新宁坡村人。2000年7月24日下午5点,时年27岁的邢亚盖从岳父家出来,驾驶摩托车去大田墟买菜。看到大田乡税务所的工作人员正在该处设卡征收车船税,因为所骑的摩托车未交税,邢亚盖害怕被罚款,在距离设卡点约十几米处准备调头往回开。时任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副指导员的文瑞强见状,冲到道路中间大声喝令“站住”。
邢亚盖继续调转车头加大油门往回开,文瑞强从身上拔出一把“七七”式手枪,向邢亚盖开了两枪,邢亚盖右胸部和左臀部被击穿,流血不止。邢亚盖强忍疼痛,骑着摩托车回到岳父家,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
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邢亚盖右胸、左臀枪弹贯穿伤,右肺裂伤并失血休克,其休克处于抑制期的中度程度。邢亚盖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
无辜青年变成“杀人在逃犯”
据邢亚盖家属反映,事发后文瑞强等要求私了,一切费用由其承担,但是遭到拒绝。
随后,邢向东方市公安局报案。
此后,奇怪的事情发生了。邢亚盖被当作杀人在逃犯受到警方的审查,当地电视台、报纸对追捕“杀人犯”邢亚盖进行了报道。
据检察机关调查,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文瑞强将开枪击伤无辜群众的事实汇报为执行抓捕任务开枪击伤逃犯,导致东方市公安局错误地对邢亚盖进行审查,并误导了当地媒体宣传报道文瑞强执行抓捕任务、击伤在逃犯的所谓“英勇”事迹。
在法庭上,公诉人指出,此举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6年上访终于回归司法途径
从被害人变成嫌疑人,邢亚盖及其家属开始了长达6年的上访和申诉。2005年,申诉终于在有关方面的关注下回归了司法途径。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琼山区检察院管辖。2005年12月14日,文瑞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琼山区检察院决定,对文瑞强执行逮捕。经过审查,检方认为,文瑞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以故意伤害罪对他提起公诉。
经琼山区检察院调查,文瑞强报称当时是在执行抓捕“8·22”、“10·7”案件在逃犯的任务时,开枪击伤邢亚盖的。而在6月1日的庭审中,公诉员提交了当时的刑警队长和大田派出所所长证言,证明刑警队没有要求大田派出所协助抓捕“8·22”、“10·7”案件的在逃犯,派出所当天没有派文瑞强去执行抓捕任务。而且,在东方市公安局“8·22”、“10·7”的提请批捕书和历年批捕在逃人员名单上也证明了邢亚盖不是“8·22”、“10·7”案件的涉案人员。因此,文瑞强当时并不是执行公务。
滥用职权还是故意伤害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文瑞强辩称,他是在执行抓捕“8·22”“10·7”案件在逃犯任务时开枪击伤邢亚盖的。当时他开枪的目的不是要伤害邢亚盖,只是想射击摩托车轮胎从而让邢亚盖停车。他和邢亚盖无怨无仇,因此他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文瑞强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文瑞强的罪名应是滥用职权罪。
然而,公诉人认为,种种证据证明文瑞强当时并不是在执行公务。而且,文瑞强身为依法配带枪支的警务人员,对枪支的性能、杀伤力是非常清楚的。他在对邢亚盖开枪时,应该知道开枪可能会击中邢亚盖,但他却置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于不顾。从他连开两枪的动作可以看出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行为表现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人提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权。既然有证据证明文瑞强不是在执行公务中开枪伤人,他的行为也就不属于滥用职权。
检察机关同时认为,文瑞强随意向无辜群众开枪,致使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未作出宣判。(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