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严丽梅、通讯员王凌报道:广州市地税局昨天披露,该局日前发文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放给非本单位雇员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引进奖”、“业务洽谈费”等,暂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介绍,考虑到广州市有些政府部门为鼓励个人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对“有功”人员都会给予一定奖励的实际情况,广州市地税局日前专门对这类人员取得的收入适用的征税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即:从5月1日起,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放给非本单位雇员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引进奖”、“业务洽谈费”等,暂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表示,对这项政策关键要把握:发放单位必须是“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放对象应是“非本单位雇员”。
另外,对不少纳税人不清楚自己取得的收入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交个税,市地税局在有关文件中也一并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对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独立从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亦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税。
由于新修订实施的个税法并未提高“劳务报酬所得”法定扣除费用标准(仍是800元),按照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标准是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按20%扣除费用。扣除费用之后的余额再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税。不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即,扣除费用之后的余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五成,税率达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税率达到40%。
(夏天/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