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颜斐)日前,美国友邦保险北京分公司的前银行保险客户经理王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友邦之间系劳动关系,并确认公司不给他交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法。据了解,这是国内首起因对银行保险营销员身份发生争议而引发的诉讼。 本月中旬,朝阳区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去年4月,王先生加入友邦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一名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其职责是专职从事银行保险工作,负责在合作银行网点对银行柜员的保险销售进行培训和辅导。去年11月和12月,该公司认为王先生所负责的银行销售业绩不理想,没有支付其基本工资,只分别支付了他45元和192元。随后,王先生从友邦公司离职。他认为,自己的工作性质是向负责推销保险的银行提供服务,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他要求友邦公司按照当初的约定支付他最后两个月的基本工资。
友邦公司拒绝了王先生的要求。该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签订的《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合同》中规定,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任何内容均不直接或者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直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友邦公司据此认为,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双方非劳动合同关系。而用该模式销售银行保险,是该公司在中国国内的普遍做法。
随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诉人与友邦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不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系代理关系,同时申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构成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可能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因此起诉到法院。“赔偿金是次要的,我只希望法院确认我和该公司之间并非代理关系。友邦公司作为外国保险公司,不能损害中国员工的合法权益!”
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赵继明表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是无效的。“劳动关系成本比较高,解除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需要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而代理关系是不需要上社保的,公司认为你干不好,就可直接让你走人。”
专家认为,绝大多数以代理合同为名或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推销人员与企业之间都能够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要看具体案件事实,比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