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颜斐)9年前购买的房子至今未能拿到产权证,而且楼层也发生了变化,翟先生将北京市杨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近日,一审败诉的翟先生又上诉到市二中院,要求办理产权证并返还房屋差价和拖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据翟先生说,他是1997年5月与被告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每平方米1488元的单价购买了位于顺义区杨镇双阳小区某楼的412房,总价款为11万余元。1998年5月入住时,他发现原来购买的四楼变成了一楼,412换做了101。由于两层楼的单价不同,翟先生损失了4万余元的差价。不仅如此,合同约定的一年内办理产权证至今也没有办好。
开发商对此解释说,他们是按照房屋管理部门规划后重新调整命名的,原来合同中的房屋号是施工编号,并非房间号,房屋的实际位置并没有改变。此外,一直未办产权证的原因在于原告自身。他们为原告提供的手续完备,是他自己不去办理,所以后果应该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因为翟先生未能提供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证书及杨镇房地产公司不予配合的证据,所以没有采信他对开发商的违约之诉。针对房屋不一致,法院认为原告实际入住后未提出异议,应该视为认可。同时,一审法院也认可了开发商关于“合同中约定的编号属施工编号”的解释。
翟先生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应举证证明它给购房者提供了办理产权证手续。而开发商之所以不能提供合法手续,是因为它并不具备销售商品房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