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与户型图不一致,法院认为被告违约应赔偿
本报讯 (记者 李欣悦通讯员郭京霞)张女士在回迁时,发现同户型图相比,新房子少了一个阳台。昨日记者从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张女士获得“阳台赔偿款”26250元。 与她相同遭遇的7位邻居也获得相同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得知,1998年10月,北京电影制片厂与观远公司签订协议书,共同进行危旧房改造,联建开发住宅楼,并于2001年12月共同委托北京文开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拆迁。文开拆迁公司在拆迁现场张贴的回迁楼平面图中,标明D2户型南侧卧室南面有一阳台,建筑面积为5.25平方米。但观远公司向规划部门报送的回迁楼平面图中,D2户型卧室南侧已无阳台,但北影厂、观远公司未将此情况告知回迁居民。
2002年1月,北影厂与张女士签订搬迁购房协议书,约定北影厂将张女士原居住房屋进行拆迁危改后就地回迁。2004年8月,张女士回迁时却发现,户型图中标明的阳台“消失了”。为此,张女士诉至法院,称北影厂和观远公司改变房屋结构,要求两单位按照当前同地区的市场价格赔偿经济损失26250元及精神损失费3750元。
一中院认为,北影厂作为协议的签约方,未提供与户型图相符的房屋,构成违约,观远公司作为联建单位,亦应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